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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本所主任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 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省分会于2006年8月1日下发《关于选聘调解员的通知》(晋贸促办字[2006]57号)文件,决定从有关单位选聘专家、学者、教授和有关领导充实调解中心的调解员队伍。本所主任王广富律师参加了选聘,并成功入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调解中心

(山西省国际商会法律服务中心)

简 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调解中心/山西国际商会法律服务中心,是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专业商事调解机构和政策法律服务机构,是以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等争议和进行政策法律服务的常设机构。中心以促进经济繁荣、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四十余家调解中心,与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签署调解合作协议,形成了覆盖全国和全球的调解和法律服务网络。
         调解具有高效省时、保密灵活、不伤和气、费用低廉等特点,已成为与诉讼、仲裁互补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上受到当事人广泛的欢迎和采用。中心适用全国统一的《调解规则》,备有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在个案中选择。中心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调解员守则》,规范调解员的行为。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如没有调解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受理。应当事人的申请,还可将调解书转换成具有执行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稳定并发展当事人持久的合作关系和长远利益。
        中心具体承办,协调商务、司法、国资委等部门参与,吸收院校和法律界、经济界的专家作为成员,借助贸促会总会的国内外网络、人才优势,整合省分会资源,构建我省对外开放的外向型经济服务平台的最权威的法律服务机构。 
        中心可通过国外商会或相关机构敦促中外当事人履约;进行境外投资指导和资信调查;帮助企业应对国外的反倾销制裁;预防投资、贸易风险及纠纷的产生;与发达国家的争端调解机构及商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解决中方与该国当事人的投资贸易争端。 
        中心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进行有关投资、外贸、涉外法律和WTO规则的培训和服务,组织中外法律、经济、企业、学术界人士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的学习和交流。可组团出国考察,进行加拿大投资移民等服务。
       经过近十年的积极开拓和不懈努力,中心已成为山西省最具代表性的专业商事调解和法律服务机构,设办公室、调解业务部、法律服务部、外联部,各市办事处、联络处等机构。
调解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将我中心打造成我省民商事调解的第一品牌,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和有关法规,特制定调解员管理规定。 
        一、调解员任职条件:
        调解员由省内外在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物流以及其他商事、海事和法律领域里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专家担任。 
        1、从事调解工作满五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的; 
        3、从事审判工作满五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 
        5、从事经济管理工作,曾任处级以上职务或精通本部门本专业业务的。
        二、调解员选聘办法:
        选聘调解员采用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填写“选聘调解员登记表”,由调解中心择优聘用。调解员任职时间一届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三、调解员须遵守如下守则: 
        1、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独立、公正地调解案件。 
        2、调解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3、调解员必须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 
        4、调解员应当事先商定调解进程方案; 由一位调解员调解时,也应事先拟订调解进程方案。 
        5、调解员应当认真、详细地审阅和研究案件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抓住案件争议的关键性问题。 
        6、调解员应当从法律上和业务上向当事人客观地讲释案情,帮助当事人分析争议的要点和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分歧,缩短距离,以期最后达成和解协议。 
        7、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十分耐心地进行调解工作。 
        8、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偏向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应尊重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 
        9、如果调解成功,调解员就应及时地制定调解书;如果调解失败,调解员也应及时地声明调解程序的终止并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10、调解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调解过程、调解商议、调解结果等情况。 
        11、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前就案件实体问题向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任何人,不得担任案件的调解员。 
        12、调解员在调解失败之后,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不得充当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
        四、调解员薪酬办法:
        调解员薪酬采用提成加奖励的办法。处理业务,按收费数额提取 20%到30%作为酬金;对工作贡献大者,中心给予提供经费出国考察等奖励。
组 织 机 构 简 介
        中心领导: 
        主    席:郑社奎   原山西省政协主席 
        副主席:刘致远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省分会会长
      罗锁堂   山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院长助理
      李原生   山西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
      孙    智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主任
      米德宏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调解中心
  秘书长:米德宏  (兼)
  中心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办公室、调解业务部、法律服务部、外联部,各市办事处、联络处。
  各市办事处、联络处电话:
  大同市办事处电话:0352-5120290
  阳泉市办事处电话:0353-2023595
  长治市办事处电话:0355-3034387
  临汾市办事处电话:0357-2014720
  运城市办事处电话:0359-2022670
  朔州市联络处: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电话:0349-2036759   
  吕梁市联络处: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电话:0358-8996698
  晋中市联络处: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电话:0354-3033351
专 业 机 构 调 解
继诉讼、仲裁之后的第三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
  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争议,形成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不是选择诉讼就是选择仲裁。 
  诚然,诉讼有诉讼的优势,仲裁有仲裁的长处。但经过多年的实践,不难发现诉讼和仲裁都有其天然的缺陷,这些缺陷对当事人形成了很大的困扰。专业机构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又一有效途径。
  一、诉讼的优缺点
  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由法官依照严格的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这种方式最具权威性。由于程序严格,解决纠纷耗时较长。当事人时间成本高,诉讼费用也高。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及其他因素,不少当事人和律师出现畏惧诉讼的情结。 
  二、仲裁的优缺点 
  仲裁具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优势,近年来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比例大幅提高。仲裁耗时短、成本低、腐败现象不明显。然而仲裁也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必须有仲裁条款或事后形成仲裁协议,否则不能申请仲裁;二是一裁终局给当事人带来风险,一旦仲裁裁决不当,当事人往往失去了救济办法;三是仲裁裁决有时可能因为程序原因被法院拒绝执行。 
  三、专业调解机构的状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是依照贸促会章程依法成立的专业商事调解机构,在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城市均设有调解中心。贸促会还在主要发达国家设有办事处,并与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类似机构建立了联合调解机制。调解中心不仅具有网络优势,还具有人 才优势,调解中心聘请全国经济、贸易、法律等领域的专家作为调解员备当事人选择。各省调解中心除了全国知名专家外,还就近在本地的行政部门、大专院校,司法部门、律师队伍中选择了一些专家、学者和富有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人士作为调解员。 
  调解中心调解案件具有方式灵活、时间快、成本低、专家指导、不伤和气、没有败诉风险的特点。 
  四、为什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我们中华民族素有“和为贵”的优良传统,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在民间,一直比较注重调解,国外把我们的调解称之为东方经验。然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欧美国家出于效率和成本的考虑,专业商事调解机构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这些国家特别推崇ADR方式解决纠纷,尤其是调解。专业调解机构调解处理的案件已远远超过仲裁和诉讼的总和,占解决纠纷总量的60—70%。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这说明中央已将调解工作纳入了整个和谐社会建设的庞大体系中。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最能体现和谐,最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国学热潮的兴起,国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同回归,以及借鉴西方国家学习我们民族文化的成果,越来越多的人们会重视并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五、什么情况下选择专业调解机构调解 
  调解的缺点是调解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这一问题已通过调解转仲裁的方式得以解决。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相应修改后,为调解转仲裁铺平了道路,也就是当事人通过调解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一方当事人又担心对方不履行协议时,可以在事先也可以在事后直接申请仲裁机构按调解书内容转换成仲裁裁决书。 
  客观地讲专业调解机构调解只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诉讼、仲裁互补,而不能代替诉讼、仲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选择调解方式呢? 
  第一、双方产生了纠纷,但合作关系尚须继续下去,调解方式是最佳选择; 
  第二、对方在域外(国外、港、澳、台),通过诉讼、仲裁方式不便解决,也首选调解; 
  第三、对方在外省,本地法院无管辖权,为避免地方保护,调解中心可与对方所在地的调解中心共同调解; 
  第四、双方产生纠纷,争议较大,没有胜诉把握,选择调解可避免败诉风险; 
  第五、双方产生纠纷,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能够胜诉,但胜诉后难以执行或需要通过对方其他方面的合作才能弥补损失(比如侵权、违约方有销售网络,通过代销权利人的产品实现双赢),也应选择调解。 
  总而言之,对业已存在的纠纷,要从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考虑,该诉讼的诉讼,该仲裁的仲裁,能够选择调解时更要考虑选择专业机构调解。
调解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调解收费(人民币)
1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6%-4%,最低不少于1500元
100,000元至500,000元
争议金额的4%-2.5%
500,000元至1,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2.5%-1.75%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1.75%-1%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1%-0.75%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0.75%-0.5%
50,000,000元以上
争议金额的0.5%
  注:
  1、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到外地察看调查的,调解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合理的费用标准向当事人收取。 
  2、如调解程序因故中止,调解中心可根据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实际开支,适当返还当事人预交的部分调解费。 
  3、如当事人经济困难,可酌情减免。
调解员名册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1
常保军
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
主任
2
杜建仁
山西省工商局
处长
3
冯自典
太原仲裁委
副秘书长
4
关中翔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庭长
5
郭平珍
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吕梁)
主任
6
韩明章
调解中心
副秘书长 调解员 律师
7
韩改云
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8
罗锁堂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
院长助理
副主席
9
卢晓中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党组书记局长
10
李锁云
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副院长
11
李文乐
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阳泉)
主任
12
刘银栋
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
主任
13
吕春成
山西财经大学国贸学院
院长 教授
14
马跃进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院长 教授
15
马云丽
调解中心
专职调解员 律师
16
米德宏
调解中心
秘书长 调解员 律师
17
裴建军
山西财大法学院
律师
18
乔记生
山西中正律师事务所(临汾)
律师
19
乔亚民
太原仲裁委
副秘书长
20
孙 智
调解中心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副主席
主任
21
王广富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长治)
主任
22
王继伟
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任
23
王晓华
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任
24
邢良选
太原市知识产权局
局长
25
徐矿生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庭长
26
阎立宏
山西财大法学院
副院长
27
赵大勇
山西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任
28
张保民
山西省外商投诉中心
主任
29
张金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处长
30
张培义
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主任
31
张晓波
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
主任
32
张枝梅
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运城)
主任
33
张福军
山西泰格律师事务所
主任
34
张志荣
山西焦煤集团
法律顾问
35
张建东
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
主任
36
周学礼
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朔州)
主任
37
周志刚
调解中心
专职调解员 律师

 

时间:2006-09-08 10:37: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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