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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
法〔2014〕86号
为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方便人民群众申诉信访,减轻人民群众负担,降低涉诉信访社会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远程视频接访工作坚持重心下移、公开依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努力减少群众涉诉上访负担,努力实现从走访到远程视频接访的申诉信访模式转变。
第二条 申诉信访人员可以向申诉信访案件一审人民法院或申诉信访人员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表达诉求。
申诉信访案件一审人民法院或申诉信访人员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备远程视频条件的,申诉信访人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各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经申诉信访人员同意,可以约请最高人民法院给予远程视频接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或者其他方式约请申诉信访人员,通过远程视频接谈。
第三条 申诉信访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谈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办理远程视频预约。
申诉信访案件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信访人员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的,可以办理远程视频预约,案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应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接访。
第四条 远程视频接访一端为最高人民法院视频接访室。对端地点为申诉信访案件一审人民法院的视频接访室或申诉信访人员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视频接访室。申诉信访案件一审人民法院或申诉信访人员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备视频接访条件的,对端人民法院为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远程视频预约系统、负责远程视频接访工作。远程视频预约申请的审核、办理、通知、维持接访秩序等工作由接受预约申请的对端人民法院负责。
对端人民法院是申诉信访案件一审人民法院的,还应当指定专门法官,全程参与远程视频接访,做好接谈记录。申诉信访人员明确拒绝的,可不安排一审法院法官参与接访,但应维护好接谈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安排法官联合接访。
对端人民法院不进行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对远程视频接访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六条 申诉信访人员提出远程视频预约申请,应提交原审裁判文书及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收到远程视频预约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即对申请所涉案件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谈范围进行审查,如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谈范围,应即刻提交预约申请。
第七条 远程视频预约申请被接受的,受理预约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具体的接谈时间、对端人民法院视频接访室所在地点、可参加接谈的人员等事项,采用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诉信访人员。
第八条 申诉信访人员应按照通知时间到对端人民法院视频接访室等待接访。申诉信访人员不得携带摄录设备和通讯工具进入视频接访室,不得在镜头前随意走动。接访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室内。
第九条 申诉信访人员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接访的,应当向对端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预约。对端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预约的,应当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告知申请人接谈时间。
第十条 申诉信访人员在对端人民法院视频接访室,通过远程网络视音频图像传输系统,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诉,或者表达其他诉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接谈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接访法官在远程视频接访后,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原审裁判明显有错误,符合申诉或申请再审立案条件的,告知对端人民法院向申诉信访人员收齐相关材料,移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二)原审裁判并无不当,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告知申诉信访人员息诉罢访,做好法律释明工作;
(三)原审裁判需进一步审查的,预约下次远程视频接谈的时间;
(四)要求申诉信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做好息诉罢访或者帮扶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接谈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接访法官应当及时记录处理意见。
对端人民法院共同接访法官负责及时在远程视频接待系统内记录案情、接访记录。
申诉信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负责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接访处理意见的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 远程视频接谈后,如需再次接谈,接谈法官应当按照“约期接谈”制度,与申诉信访人员约定下次视频接访的时间,在此期间内申诉信访人员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走访登记,不再安排接谈。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的远程视频系统建设,要指导、加强辖区内人民法院装备建设,设立固定的视频接访场所,保持网络畅通,保证远程视频接访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台本辖区内远程视频预约和接访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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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6-06 16:29: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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