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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199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1995]晋公交总字第17号 各行署、市、县公安处、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现将全省1994年度人均生活费及收入水平等有关资料(省统计局发布)摘录印发给你们,作为1995年度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1995年6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此标准执行。 关于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5天工作制后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按劳动部门的通知执行。 附:199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项目及标准。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五日
报:省政府办公厅、公安部交管局 送:省统计局,本厅正、副厅长,政治部、办公室 本局领导,各处、室 (存3份,共印170份)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五日 199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项目及标准 一、平均生活费: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43.34元/年。 农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673.6元/年。 二、农村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1422.3元年。 三、国有经济各部门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单位:元/年、人) 1、农、林、牧、渔业: 3132 2、采掘业: 5695 3、制造业: 3695 4、电、气、水生产和供应业: 5286 5、建筑业: 5201 6、地质勘查、水利管理业: 4001 7、运输、仓储及邮电业: 5617 8、批零贸易、餐饮业: 2602 9、金融、保险业: 6378 10、房地产业: 3731 11、社会服务业: 3426 12、卫生、体育和福利业: 4231 13、教育、文化和广播电视业: 4126 14、科研和技术服务业: 5025 15、机关和社会团体: 4069 16、其他行业: 3514 |
时间:2008-04-30 17:01: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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