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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199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1994]晋公交总字第26号 关于印发199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公安处、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现将全省1993年度人均生活费及收入水平等有关资料(省统计局发布)摘录印发给你们,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他(1993)晋公交总字第52号文件中关于"平均生活费、国营同行业平均收入和农村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三项标准执行至1994年7月31日。 根据山西省劳动厅、山西省工资改革办公室晋工改办企(1994)27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3.5天。 1994年8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此标准执行。 附:199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项目及标准。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事故、标准 报:省政府办公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送:本厅正、副厅长,办公室 本局领导各、科、室 (存3份,共印170份)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印发 199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项目及标准 一、平均生活费: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额:1559.70元/年。 农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598.88元/年。 二、农村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1174.50元/年。 三、国有经济各部门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单位:元/年、人) 1、农、林、牧、渔业: 2192 2、采掘业: 4349 3、制造业: 2986 4、电、气、水生产和供应业: 3602 5、建筑业: 3979 6、地质勘查、水利管理业: 2993 7、运输、仓储及邮电业: 4273 8、批零贸易、餐饮业: 2061 9、金融、保险业: 3259 10、房地产业: 2328 11、社会服务业: 2343 12、卫生、体育和福利业: 2831 13、教育、文化和广播电视业: 2818 14、科研和技术服务业: 3071 15、机关和社会团体: 2695 |
时间:2008-04-30 17:01:1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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