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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市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
市委组织部 市委老干部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资委 市经委
(二○○六年八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我市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及我市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完善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机制,落实好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并重视和发挥他们在促进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积极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无论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落实到位、管理服务到位。
二、管理服务办法
(一)国有企业离休干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办法,由市委老干部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可保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并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车辆及办公设施,保证工作经费。
(三)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委老干部局直接管理。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比照离休干部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变更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时,离休干部原所在企业、离休干部本人和接收管理单位三方要签订移交协议,明确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凡未落实离休干部接收管理单位的,一律不得移交。
三、落实政治待遇
(一)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后,原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工作由接收管理单位负责。接收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形势下老干部政治待遇的意见》(晋组发(2005)5号)落实好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二)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老干部党组织建设。要根据离休干部党员的居住和身体状况,合理建立和设置党组织,确保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开展。
(三)接收单位要切实加强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要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以“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为目标,结合离休干部的思想实际,认真组织离休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老同志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四、落实生活待遇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组部等六部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确保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并将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以外的各项生活待遇落到实处。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凡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晋劳社养(2004)69号)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生活物价补贴、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等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0)61号)、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组通字(2001)3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原则上都要实行单独统筹或转入同级财政解决。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统筹地区的规定标准缴纳;改制后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单独统筹,市医保中心建立专账专户、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对统筹后的金额保底解决,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之外的各种补贴,国有企业离休干部要与同级行政单位离休干部保持平衡。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和破产后离休干部统筹之外的各种补贴(包括:由省、市规定发放的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生活补贴;由省、市规定的暗补变明补的取暖补贴;离休干部特需费,公用经费,乘车费,易地安置管理费等),从企业改制完成或破产终结的下一个月起,由市财政核定标准后,按季度足额拨付离休干部管理机构发放和使用。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之外的各种补贴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五)国有企业实施改制或破产时,要彻底清理离休干部“两费”拖欠,确保无债务交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和破产企业的,由原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从国有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一次性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是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老干部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把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纳入企业改制或实施破产工作的整体布局,及时协调解决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方案时,要同时制定离休干部安置和管理服务方案,并听取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
(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责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统筹费的筹集和待遇支付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国资委、经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配套措施,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
六、其他
(一)本《意见》仅适用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
(二)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实行改制或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作了妥善安置的,可继续执行原管理服务办法;未作妥善安置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时间:2014-03-17 01:20:1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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