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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晋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 |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二○○六年八月)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权益,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市属、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处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市属、城区区属和泽州县在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按地籍管理范围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
在各县(市)的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用地跨县(市、区、开发区)区域的土地资产处置,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协调,经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
县(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但在县(市)城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宗地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估价报告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四条 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处置。
(二)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三)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五年;也可以作价出资、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第五条 关闭、破产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由国土资源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所得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全额缴入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安置该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对收回后不能及时变现的,由市、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主辅业分离的单位用地按该单位土地利用现状使用、处置。主辅分离后辅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用地按单位原使用现状无条件划转,有关用地与原主业企业共用的部分要签订共用协议。
第七条 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使用权。
国有企业退城进郊、退城入园、退城进山的,优先考虑选址供地;企业原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所得优先用于新企业的建设或原企业职工安置。
第八条 企业改革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转让,经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涉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机械设备时,经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一并组织公开交易。
划拨用地转让所得扣除出让业务费用后缴同级财政专户,市属国有企业的土地转让所得县级财政不得截留。出让土地的转让所得扣除转让业务费用后,用于企业改制成本。
严禁国有企业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私下转让国有土地。
第九条 将划拨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经批准,须按土地市场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剩余的60%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也可以用于原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经批准,须按土地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按评估地价的100%缴纳土地出让金。安置原单位职工70%以上(含70%),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改制成本。
第十条 改变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进入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经批准用于支付企业改制成本。
第十二条 未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国有矿山企业,在改革或关闭破产时,矿业权价款缴纳和矿业权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相关规定。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经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确定转增国家资本金;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作价入股;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矿业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市、县(市、区)属国有矿山企业关闭破产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矿山闭坑和采矿权注销手续,其保有资源可继续开采利用的,经批准首先给安置职工而组建的新公司,其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市、县(市、区)分成的矿业权价款可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和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等。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调查摸底,产权界定。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与清产核资同步,对企业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和权属审核;对经营性、非经营性用地、不同用途的宗地进行合理分割分摊;对违法用地、有纠纷土地依法处理。
(二)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方案由企业或出资方根据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拟订。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方式、企业现使用土地总体状况、拟处置土地的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处置价格、优惠请求及理由等。
对已完成改革的国有企业,未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或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纳入企业改制范围的,要根据本规定完善手续。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要全部纳入改革的范围。既不完善手续,也不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得办理任何手续,国土资源局要依法查处。
(三)方案审批,地价备案。企业持土地使用权处置申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使用证书、改革方案、企业改革批准文件等资料,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等手续。
(四)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五)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讫凭证和有关完税凭证,到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权属应当合法、四至明确、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力争调解。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将无争议的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处置,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企业违法用地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进行重组或转让股权,只要不改变企业性质、土地用途,企业不需再报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可直接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但股权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在转让股权时应报原批准土地资产处置的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核准的权属、四至、面积、用途、价格、年期,作为国有土地资产计账并管理。未经核定和批准的,不得作为土地资产处置的依据。土地资产处置核定工作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中介机构承担,核定费用在土地资产评估费用中一并支出,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收费不得高于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涉及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晋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处置。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时间:2014-03-17 01:16: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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