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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
  按照《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发(2005)149号)的要求,市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已全面展开,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根据晋城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市企改发(2005)1号)的规定,为加快推动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步伐,进一步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的经济行为,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的特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发(2005)149号)、《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企清字(2006)1号)的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必须在2006年12月底之前完成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工作,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时点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产办)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
  三、市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及数据处理等有关内容、要求,参照省、市清产办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对经批复同意核销所有者权益的不良资产,要严格按照省、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工作中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有关文件执行。
  五、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六、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肃纪律,依法办事。
  七、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负责制度,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各种清产核资资料均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再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八、市清产办对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认定报告,由清产办提出意见,呈报清产核资领导组审核认定,市清产办依据领导组审核认定结果逐户下达资金核实批复文件。
  九、各中介机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企业资产状况、损失情况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县(市、区)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时间:2014-03-17 01:14:5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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