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地方法规、规章类 |
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 |
市国资委 (二○○六年八月)
为了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晋市发(2005)20号)、晋城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市企改发(2005)1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二、审批权限及组织实施
(一)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和委托监管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属企业,其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部门上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批。其中,资产总额4亿元(含)以上的市属企业或者经市国资委认定的优势企业,其改制方案涉及国有股权的变动且国有资本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其改制方案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委托监管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及委托监管企业的下属子、分公司,其改制方案由委托监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由委托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改制申报的工作程序
(一)改制预案的制定
1.改制预案一般由市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部门委托改制企业制定;不需由改制企业制定预案的,由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部门直接制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制定。其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由市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部门制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制定改制预案。
2.改制企业要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工会、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根据准备改制前一个月企业账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实际职工状况,结合清产核资情况,拟定改制预案(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管理层不得参与),主要内容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审核过程中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预案的预审
市属国有企业的改制预案制定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由审批单位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改制企业的改制预案进行论证和预审,提出审核意见,在与改制企业沟通后回复改制企业。
(三)资产核实
由市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部门分别结合改制企业清产核资情况,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职工讨论
(1)改制预案预审通过后,企业将已预审的改制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2)方案中涉及职工安置的需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时各改制企业要把握以下原则:
①企业职工人数较多、职代会健全的企业,在职代会审议通过之前,要按层次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充分讨论、审议。在此基础上,召开职代会进行表决通过并形成大会决议。
②企业人数较少或职代会不健全的,直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讨论、审议,按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并形成大会决议。
③对改制方案进行讨论审议和表决通过要按照职代会有关规定制定详细、规范的议程,并对表决意见进行书面记录,审议时可记名通过。
(3)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的全部资料,作为改制方案的附件报审批单位。
(4)改制方案要按规定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五)改制方案的批复
改制企业将企业内部各程序全部进行完毕的改制方案的全部资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归口逐级上报,按照审批权限批复。
企业改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其他事项
(一)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资产损失、资产剥离、房屋、土地、工商、税务、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方案批复意见办理。
(二)市国资委及其委托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整理、保存和归档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全部档案。
(三)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规范和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改制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按照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市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中资产总额以企业上报改革之日的前一个月账面数字为依据。
(六)上报和审批单位在上报和审批时要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然后再上报和审批。
(七)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晋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
时间:2014-03-17 01:13:58 点击数:0 |
上一篇: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晋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