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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西省劳动厅

颁发日期:1995-1-23

法律文号:晋劳护字(1995)第021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保证新工时制在我省贯彻落实,同时搞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和职工的管理工作,根据劳部发(1994)503号文第七条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劳动部批准,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二、 省属企业,军办、外埠驻晋企业及由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无主管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企业直接报送,下同)审核、汇总,报省劳动厅审批;地(市)、县(市、区)属企业及由地(市)、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无主管企业按上述程序分别由地、县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 属劳部发(1994)503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人员,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自行掌握,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四、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凡超过周期工作时间的企业应按延长的工作时间另外加发给本人不低于15%的工资报酬。
  五、 对拒不执行本"通知"的企业或用人单位,劳动部门要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做好新工时制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略)

 

时间:2008-04-30 16:56:5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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