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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
法(经)复〔1991〕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199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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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2-09 19:14: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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