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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3〕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 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3年11月22日印发
 
保障公众对司法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罗书臻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经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11月28日公布。就《规定》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全国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效,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二是工作机制不完善;三是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着力建设包括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在内的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并决定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司法工作自身发展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在认真调研各级法院工作实践的同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深入研究域外的制度和实践,反复修改十余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最终出台了该《规定》。
  近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可以说,《规定》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在履行重大的政治责任和任务,意义重大。《规定》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裁判文书上网功能和价值的全面实现。
  问:《规定》与2010年《规定》相比较,有哪些新的发展和深化?
  答:与2010年《规定》相比,具体内容有以下发展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的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扩大了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二是改“上网审批”为“不上网”审批,突出了“上网为原则”的要求;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满足了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四是规定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保证了上网文书的真实性与严肃性;五是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建立了便捷的检索系统,方便了公众查询,等等。需要强调的是,《规定》是司法解释,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目的是全面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实现文书上网的综合价值和功能。因此,《规定》实施后,2010年《规定》同时废止。
  问:《规定》在实现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此,《规定》首先要求人民法院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以此接受公众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全面监督。其次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作出全面而又具体的规定,着力满足公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包括:第一,全面公开,避免选择性公开。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第二,真实公开,杜绝失真性公开。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要与送达当事人的文书内容一致,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得撤回等。第三,及时公开,防止拖延性公开。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互联网公布。第四,建立统一平台,全面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的综合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专门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第五,细化信息处理的范围和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完善的技术处理不仅加大了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而且能够在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实现价值的平衡。第六,要求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开便民、利民和取信于民的内在价值。
  问:《规定》在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开,其重要目的体现在以下方面: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的倒逼机制,不断提升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促进司法公正;通过上网公布真实的裁判文书,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上述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为防止实践中出现“阴阳”文书或者“化妆”文书,《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除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原则外,还应当遵循“真实”的原则。具体包括:一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除一些特定案件外,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二是要求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要与送达当事人的文书内容一致。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三是明确规定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修改、更换以及撤回的条件及程序。非因网络传输故障原因不得修改或者更换,没有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得撤回。
  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性质和功能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主体? 
  答: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的一个网站平台,其承载的主要功能是通过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面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的综合价值与功能。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解决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处于多个平台、资源分散、公众无法获取全面信息的困难,同时便于最高人民法院掌握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总体情况,及时有效地开展监督指导工作;二是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充分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依照“谁的文书谁上网,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方式是,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网站授权,自行上传和公布裁判文书,并对其公布的裁判文书的质量负责。这种质量责任既包括在裁判实体方面的责任,即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说理性;又包括文书形式方面的责任,即文字错误或者技术处理方面的差错等。当然,上述规定并不排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监督指导。
  问:为什么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裁判文书不上网?
  答:目前规定调解书一律不上网,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其一,调解书是对当事人之间私权处分结果的司法确认,其并不直接反映法官的心证裁判过程。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调解书不宜在互联网公开。其二,在目前社会矛盾多发,纠纷处理难度大的情况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可以有效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其三,民事诉讼法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也意味着调解书不对公众公开。其四,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调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专门的新闻发布方式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具有指导意义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或者参考性案例的方式予以公布。
  问:在《规定》实行实名公开的原则下,如何实现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平衡?
  答: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既能更好地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裁判文书公开经历过从实名公开到匿名处理,再次回归到实名公开的过程。当然,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利益关系,《规定》要求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实名公布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不利于私权保护。二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极易使其受到二次伤害;公布证人、鉴定人的姓名,不利于证人、鉴定人作证。三是轻刑被告人。轻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不大,许多属于偶犯或者过失犯罪。实名公布其姓名,不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但是,累犯或者惯犯被告人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实名公布其姓名,则可以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另外,基于对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需要,《规定》要求对裁判文书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个人信息(即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足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等信息,进行删除处理。同时还设置了兜底条款,规定“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也应当予以删除,以便于实践中充分保护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问:《规定》对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时间进度为何作出变通规定?
  答: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推进和最终实现全国四级法院全部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根据《规定》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外,东部的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十个省市以及中西部地区的河南、广西两省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率先实现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考虑到中西部地区尚有部分基层法院近期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确实存在较大困难,《规定》特作出如下变通规定: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应当相信,随着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中西部地区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实现全面上网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也会尽快确定。
                          来源:2013年11月29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时间:2013-11-30 11:01:5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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