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人劳发(1994)170号 【发布日期】1994-02-18 【生效日期】1994-0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部属企、事业单位: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46号令,落实劳部发(1994)66号文有关规定,部属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制订实施细则,作到既保证工作生产正常运作,又要落实好新工时制度。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在京部属企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1994年3月1日起,每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三、部属中等和中等以上各类学校按国家教委有关意见办理,即:先试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 四、因工作需要,实行集中公休的职工,每工作满一年,增加集中休假26天。 六、实行连续三班制和长年12h或24h值班制度的职工,每年增加休假26天。 七、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缩短工时时,按劳部发(1994)66号文规定,报部核批。
八、部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均从199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工时制度。 附件:
劳动部 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h,平均每周工作44h的工时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第五条 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 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于需要完成紧急任务加班加点的,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自《规定》施行之日(即1994年3月1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第九条 企业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工作44h工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作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 第十条 从1994年3月1日开始施行平均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个别行业、企业,可以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和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08-04-30 16:54:09 点击数:0 |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