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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政办函[2013]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煤炭厅、省监察厅、省国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山西煤监局、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
  为巩固发展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进一步加强煤炭管理工作,强化主体企业责任落实,规范主体企业、单独保留矿井股权变更程序,严肃各项纪律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企业责任落实。主体企业(或单独保留矿井的控股股东)承担所属矿井的安全管理等主体责任,对所属矿井的生产、建设、安全、经营和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对所属矿井的日常和定期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所属矿井的日常监管。建立对所属矿井以“六长”为主的管理团队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强化对所属矿井“六长”的监督考核。保障所属矿井的资金投入,主体企业要按股本比例及时足额投入矿井建设改造资金,确保矿井按期建设投产。
  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主体企业责任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煤矿,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对主体企业及其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理,所属矿井由其他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兼并重组。
  二、加强对主体企业股权变更的管理。省属煤炭主体企业不得擅自出让股权,确需出让的,要提交省政府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地方煤炭主体企业需变更其股权结构,引起企业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要由所在县、市政府同意并逐级上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未经省政府审查同意的,地方主体企业控股股东不得变动。
  三、加强对单独保留矿井股权变更的管理。鼓励单独保留矿井(指批复重组整合方案中无主体企业的矿井)再次参与兼并重组,由具有办矿主体资格的企业进一步兼并重组。单独保留矿井变更股权,引起控股股东变更的,要由所在县、市政府同意并逐级上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单独保留矿井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必须是经我省审定的具有办矿主体资格的企业。涉及国有企业之间互相转让股份的,应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济行为进行审批。
  四、继续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继续严格执行省政府在煤矿重组整合工作期间明确的“八不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井的生产、建设、经营、安全秩序。重组整合保留矿井和办矿主体的数量是否增加,确需增加的,要提交省政府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重组整合方案中批复关闭的矿井必须全部关闭,目前仍未关闭到位的,由市、县政府限期实施关闭,应关未关闭矿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批准由各企业主体整合兼并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调整;省属煤炭主体企业不得擅自出让股权;煤炭企业不得擅自出让资源;各企业主体对本企业的矿井不得转包、租赁给其他企业生产经营,一旦发现主体企业有转包、租赁现象的要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因转包、租赁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对主体企业及其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理,所属矿井由其他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兼并重组。
  五、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各相关部门和煤矿及主体企业执行各项规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主体企业、单独保留矿井股权变更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违纪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6日
时间:2013-10-31 20:30:5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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