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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从事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评级市场秩序增强信贷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透明度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是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的管理机关。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由人民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在全省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或授权辖区内分支行监督、管理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
第三条 借款企业资信评级是对经济主体自主偿债能力和可信程度的评价。借款企业资信评级由符合资格的评级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分析论证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企业资信等级。
第四条 借款企业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融资或接受授信的企业经济主体。
第五条 评级机构是指专营资信评级业务的企业法人。从事与评级业务活动相冲突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资信评级业务。
第六条 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措施、统一工作进度、统一操作流程、统一质量控制、统一结果定义、统一结果发布。
第七条 企业资信评级信息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重要信息是境内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和企业参与有关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级机构
第八条 评级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评级机构中从事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的专业人员应不得少于20人不包括外聘人员、实习生并具备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和两年以上从事评级业务的经验。
第十条 评级机构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二)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简历及有关材料;
(六)评估专业人员的数量、学历结构、技术职称等;
(七)财务报表;
(八)遵照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资质;
(九)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十)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及专家名单;
(十一)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企业资信等级评级程序细则;
(二)借款企业资信等级评级方法规范;
(三)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
(四)评级报告准则;
(五)评级工作尽职调查制度;
(六)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
(七)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
(八)业务信息保密制度;
(九)违约率检验制度;
(十)评级结果公示制度;
(十一)档案保管、查阅制度;
(十二)人事管理制度;
(十三)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 评级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级机构评级工作的独立性不得有影响评级程序和评级结果的行为;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评定企业资信等级;
(三)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依法纳税;
(四)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程序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循为客户保密的原则;
(六)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报送借款企业资信评级的有关资料;
(七)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每年报送营业报告;
(八)接受人民银行的管理和检查;
(九)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并在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风险准备金按借款企业评级业务收入的5按年提取。经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批准风险准备金可用于补充资本或其他特定用途。
第十四条 评级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应当事前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以行业公认的客观、独立、公正、科学和勤勉尽职的态度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资信评级服务评级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评级机构可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评级机构的咨询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实务和权威性的金融、会计、工程等专业人员和学者组成每次评审会人员不得少于7人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由评级机构聘请。评级机构应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和专家名单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应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对评级项目过程进行分析判断做出评定结论供评级机构参考。
第十八条 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分支机构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二)对本机构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三)同被评企业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四)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五)未经被评级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七)为委托人提供担保;
(八)从事与评级业务有冲突的审计、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业务;
(九)国家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评级机构应就评级资料建立数据库并长期保存数据库信息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级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评级机构根据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借款企业资信评级管理工作要求所核定的评估对象为当年进行借款企业资信评级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评级机构按以下程序从事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
(一)企业向评级机构提出申请当事双方签订“信用评级合同”;
(二)企业按合同规定向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和贷款卡信息支付评估费;
(三)评级机构收到企业资料、报表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详细审核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方面的重要资料组织现场调查和核实;
(四)评级机构应搜集宏观、地区、行业等与企业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六)评级机构经研究分析后提出企业资信等级评级报告;
(七)向企业反馈评级结果。如企业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次数仅限一次;
(八)统一公告。由评级机构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上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
(九)评级机构在企业资信等级的有效期内应对企业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与公布结果不一致的由评级机构通知被评企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概述、声明、报告正文和附录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级机构应将企业资信等级评级报告送达被评企业和有关金融机构并报送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第四章 评级内容和等级划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企业资信评级要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资信评级。
第二十五条 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信评级应主要考察企业素质、 经营能力、 获利能力、 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 发展前景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级机构对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应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评分标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信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资信最高。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较强企业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产生波动。
BBB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一般目前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企业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产生较大波动约定的条件可能不足以保障本息的安全。
BB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尚可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存在不稳定因素经营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发展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B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尚可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经营遇到一些问题风险程序较高。
CCC级对债务的保障能力较差开始发生违约经营遇到的问题较为严重风险程序很高。
CC 级对债务的保障能力极差经常违约经营处于半停滞状态。
C级短期债务支付困难。长期债务偿还能力极差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基本处于恶性循环状态促使企业经营与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的内外部因素极少企业濒临破产。
除AAA级外每一个资信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附有“”、“”的级别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级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辖区内分支机构是辖区内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的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职责
(一)评级机构的评级业务质量每年至少评定一次;
(二)公布从事借款企业资信评级的评级机构名单;
(三)核定借款企业资信评级的指标体系和评级对象;
(四)检查评级机构的评级工作并监督收费行为;
(五)指导评级机构行业协作与自律组织工作;
(六)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人民银行对借款企业资信评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职责
(一)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的评级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实行统一的检查制度。检查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直接执行或组织有关评级机构成立联合检查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主要就评级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在评级机构违规被投诉、媒体披露的情况下进行特定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到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被检查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评级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评级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三十四条 被检查对象包括评级机构和评估人员。检查人员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对象进行充分沟通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验证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在完成检察工作后出具质量检查告知书。质量检查告知书应征求被检查机构的意见。质量检查告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 被检查机构对质量检查告知书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质量检查告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提交申诉意见。
第三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向被检查机构、评估人员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改进。
第三十九条 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惩戒
(一)不及时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各项变更的备案义务;
(二)内部控制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明显的纰漏;
(三)违反执业规范未严格履行评级程序在尽职调查中存在明显缺陷和遗漏;
(四)未严格履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五)在评级级别完成前对企业信用级别做出承诺;
(六)评级报告存在重大缺陷。
第四十条 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书面检讨;
(五)责令消除影响。
第四十一条 评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取消从事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与被评级对象合谋伪造、变造业务资料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歪曲评级结果;
(四)以承诺赋予高等级信用级别、压价竞争、通过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破坏评级市场秩序;
(五)利用内幕信息为本机构或个人谋取利益;
(六)在评级中连续出现重大差错给评级行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七)未经被评级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漏他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从事与评级工作有冲突的审计、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业务;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评级机构被投诉、举报在接到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递交书面申辩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辩材料的视为默认。
第四十三条 评级机构不服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其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惩戒可在接到惩戒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申请复议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须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对评级机构业务检查的报告需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评级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第六章 金融机构
第四十六条 山西省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和配合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认可的评级机构的评估工作。金融机构应对获得一定信用级别的企业在信贷审批手续、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浮动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落实信用评级后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资信评级的结果只能供本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将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协助参与本机构所推荐企业的资信等级评估工作获取企业资信等级情况;
(二)接受管理机关对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的统一管理和检查协助评估机构及时取得被评估企业真实、完整、正确的资料、数据;
(三)未经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同意不得擅自将评估指标体系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未经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评估机构及评估对象的同意不得擅自将评估对象的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向与评估对象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披露除外;
(四)金融机构须将经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认定的评级机构评出的评级结果3日内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被评企业信用等级一栏供金融机构网上查询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将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信等级评级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时间:2013-07-21 20:50: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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