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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告 |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得预售。凡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风险由购房者自行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查看该项目是否“五证”齐全,一定要验明该商品房是否已取得由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预售商品房的楼号和层数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标注的楼号和层楼一致。
2013年7月18日
来源:2013年7月18日《长治日报》4版 |
时间:2013-07-18 20:07: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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