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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喀什经济开发区支持商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喀什经济开发区鼓励商会加强自身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
喀经开发[2012]5号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喀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喀什经济开发区支持商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喀什经济开发区鼓励商会加强自身建设优惠政策》已经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喀什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喀什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四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五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第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享受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七条 迁入喀什特区或在喀什特区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公司制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赋予喀什特区的政策(财税【2012】112号),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5年免征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5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部分,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公司向股东分红时,原则上不再奖励,如对地方财政贡献确实较大的,喀什特区可视情况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如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喀什特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公司向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再返还,如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喀什特区可视情况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如不能满足以上两种条件的企业,则执行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喀什特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即企业实际所得税率为12%,股东实际所得税率为16%)。
第八条 迁入或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合伙制企业(包括公司制变更为合伙制),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后,喀什特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九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喀什特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选择在喀什特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喀什特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喀什特区股权投资服务中心为迁入和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鼓励总部经济大楼建设。随着中央设立喀什特区、国发33号文件出台和援疆工作全面启动,喀什迎来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进一步推动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建设步伐,形成总部经济发展的聚集态势,喀什特区决定在特区金融商贸区规划建设20栋总部经济大楼,每栋规划用地约10亩,建筑体量、容积率规划已基本确定。
2、为加快总部经济大楼快速聚集发展,为喀什特区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平台和载体,喀什特区优先鼓励对口援疆19省市政府、兄弟地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建设总部经济大楼。积极支持喀什各地商会和骨干企业与其所属省份和发达市区共同参与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大楼建设。
3、资金支持。喀什特区予以总部经济大楼投资主体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大楼封顶时,补贴投资总额的5%。总部经济大楼建成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时再补贴投资总额的5%。总部经济大楼产权可租可售。总部经济大楼只能用于企业总部经济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4、土地获得方式。总部经济大楼土地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出让。2012年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为50万元人民币/亩,2013年确定的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为100万元人民币/亩。自2014年始,土地价格按市场拍卖地价执行。具体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一是企业直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取得。二是喀什市城投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由喀什市城投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开发商合作投资,按所占注册资金比例分配股份,分享利益。
5、金融支持。喀什特区积极支持金融企业对总部经济大楼项目的贷款,按贷款额万分之五的比例对贷款银行予以奖励。
6、喀什特区将加快金融商贸区,特别是总部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总部经济区外配套建设。
7、投资建设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大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喀什市或喀什特区注册的企业;
②企业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8、获得批准建设的总部经济大楼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9、总部经济大楼投资企业未能按照喀什特区要求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10、本政策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和喀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11、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喀什经济开发区支持商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喀什市各商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大力开展以商招商工作,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喀什特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主要是引进国内外企业落户到北部产业园区和东部新城区的商会。
二、奖励项目范围:
(一)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市产业政策。重点奖励引进《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项目。
(二)引进项目应为国内外(不包括喀什市)非财政投资的项目,含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项目应不违反国家、自治区、地区、市相关规定,符合环保要求和喀什特区发展实际。
三、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的项目,年度内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2000万(含2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区间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1‰对商会予以奖励;年度内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5000万(含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区间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1.5‰对商会予以奖励;年度内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1亿(含1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区间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2‰对商会予以奖励;年度内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3‰对商会予以奖励。
(二)引进企业为世界500强、全国100强、全国知名企业和驰名商标的,在原奖励比例的基础上增加0.5‰。
四、奖励申报:
(一)商会引荐项目须在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市商务局登记备案并进行项目初审;签订合同并开工建设之日起十天内,商会持相关证明、投资业主对其引资确认证明和引资项目情况到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市商务局按程序进行项目和引荐商会信息登记。
(二)申报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商会的相关证明、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材料;
2、项目投资业主——外来投资商(企业)身份证明;
3、引资证明(须经外来投资商业主盖章签字确认和喀什特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或喀什市商务局盖章签字确认);
4、项目到位资金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合同书、资金到位证明和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包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发票、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外来投资款银行进帐单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五、奖励认定:
(一)申报奖励对象提交奖励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市商务局牵头,经信委、审计局、工商联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商会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工作组,参照上报的当年招商项目及引荐商会提供的相关材料对项目进行审查和核实,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喀什“三位一体”城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二)喀什“三位一体”城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汇总所有通过商会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工作组提出初步奖励意见的项目进行审定。
(三)经喀什“三位一体”城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项目、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公示期30天。
(四)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喀什“三位一体”城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次年的经济工作会议上统一表彰奖励。
(五)对项目奖励确认有争议的,由商会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工作组研究并报喀什“三位一体”城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六、对虚构奖励对象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除追回已发奖励资金外,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喀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喀什经济开发区鼓励商会加强自身建设优惠政策
为了引导喀什各商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了解企业需求,提高服务能力,利用渠道资源优势,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更好的发挥商会自身优势,促进喀什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1、鼓励各商会加强班子建设。不断创新商会体制机制,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以商招商能力和为喀什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能力。
2、鼓励各商会引进拥有经济学、管理学类硕士、博士学位以及有相应商会管理经验和招商引资能力的高层次人才担任商会专职秘书长,并配备5人以上的专门人才(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担任商会专职人员。喀什特区根据商会引进人才情况,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用于补助聘任人员的工资。
3、对在商会自身建设中起到明显作用的专职秘书长或专业服务人才,也可考虑推荐为市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及各级劳动模范人选。
4、对在积极发挥自身联络机制,不断提升喀什特区知名度、引导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拓展本地企业家视野和吸引区外企业家兴趣、开展企业管理知识培训,提升企业家管理能力和水平、发挥商会职能,推动本地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商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5、喀什特区将每年组织对各商会进行考核评比。对在构建商务交流平台、招商引资、服务经济、维护稳定、热心公益事业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商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6、本优惠政策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喀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时间:2013-07-12 21:22: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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