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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于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截止2002年11月,已有146个国家批准了公约。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历史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的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国、英国、苏联等12个国家向第26届联大联合提出,经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1972年4月10日分别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该公约。截止2002年11月,已有146个国家批准了公约。截止到2009年12月,已有163个缔约国。由于缺乏必要的核查机制,加上有一些措辞不严谨之处,公约的执行与监督困难重重。为此,公约签字国曾于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2001年和2006年就该公约举行过六次审议会议。公约审议大会5年举行一次。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成员国在1994年的特别会议上决定成立特别工作组,制定一份对于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草案。但是在2001年12月的第五次审议会议因美国要求会议“明确终止”特殊工作组的使命,反对就进一步加强《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的措施进行谈判而被迫休会。2002年11月11日,《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第五次审议会议在日内瓦复会。
1984年9月20日,中国决定中国加入该公约。台湾当局曾于1972年4月以中国名义在华盛顿签署了公约,并于1973年2月9日批准。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声明台湾当局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1984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分别向英、美、苏政府交存加入书,该公约于同日对中国生效。
协助机构
联合国《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执行协助机构于2007年8月23日在瑞士日内瓦宣告成立,各缔约国从此拥有了一个国际组织协助其更有效地应对生物武器造成的威胁,并帮助其执行公约所规定的条款。
多年来,《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没有像《核不扩散条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公约那样,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协定的执行和实施。公约执行协助机构的成立是《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步。该协助执行机构任务繁重,将负责推动公约缔约国之间以及缔约国与学术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交流,为缔约国提供行政支持,促使缔约国全面履行禁止生物武器的承诺,并敦促尚未加入公约的国家尽早成为其成员。《核不扩散条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执行机构分别为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与这两个组织相比,《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执行协助机构的规模和工作侧重点是不同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规模较大,拥有自己的实验室和核查人员,能够依据需要派遣核查人员进行监督和核查工作,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执行协助机构只有三名工作人员,工作以促进和协调成员国加强自身对于生物武器的控制为主。
内容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共15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1972年4月10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
生效日期:1975年3月26日
保存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本公约各缔约国,
决心采取行动以便在全面彻底裁军方面——包括禁止并消除一切种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在内——取得切实进展,并深信通过有效措施禁止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的发展、生产和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将能促进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实现。
承认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的重要意义,并且也意识到该议定书在减轻战争恐怖方面已经作出并将继续作出贡献,
重申它们坚持该议定书的原则和目标,并要求所有国家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和目标,
回顾联合国大会一再谴责违反1925年6月17日日内瓦议定书的原则和目标的一切行动,
愿意对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信任和全面改善国际气氛作出贡献,
也愿意对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作出贡献,
深信通过有效措施从各国武库中消除诸如使用化学剂或细菌(生物)剂的大规模毁灭性危险武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确认一项关于禁止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协议,是朝向同样就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化学武器的有效措施达成协议所迈出的第一个可行步骤,并决心为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
决心为了全人类,彻底排除使用细菌(生物)剂和毒素作为武器的可能性,
深信这种使用为人类良心所不容,并应竭尽全力使这种危险减到最低限度,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有:
一、凡类型和数量不属于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用途所正当需要的微生物剂或其他生物剂或毒素,不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
二、凡为了将这类物剂或毒素使用于敌对目的或武装冲突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第二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尽快但至迟应于本公约生效后九个月内,将其所拥有的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凡属本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一切物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销毁或转用于和平目的。在实施本条规定时,应遵守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保护居民和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不将本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接受者,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第四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应按照其宪法程序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便在该国领土境内,在属其管辖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地方,禁止并防止发展、生产、储存、取得或保有本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物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
第五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在解决有关本公约的目标所引起的或在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应用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时,彼此协商和合作。本条所规定的协商和合作也可在联合国范围内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国际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一、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如发现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行为违反由本公约各项条款所产生的义务时,得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控诉。这种控诉应包括能证实控诉成立的一切可能证据和提请安全理事会予以审议的要求。
二、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在安全理事会按照联合国宪章条款根据其所收到的控诉而发起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安全理事会应将调查结果通知本公约各缔约国。
第七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如果安全理事会断定由于本公约遭受违反而使本公约任何缔约国面临危险,即按照联合国宪章向请求援助的该缔约国提供援助或支持这种援助。
第八条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在任何意义上限制或减损任何国家根据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确认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公认目标,并为此目的承诺继续真诚地谈判,以便早日就禁止发展、生产、储存这类武器和销毁这类武器的有效措施,以及就有关为武器目的生产或使用化学剂所特别设计的设备和运载工具的适当措施,达成协议。
第十条
一、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与——尽可能充分地交换关于细菌(生物)剂和毒素使用于和平目的方面的设备、材料和科技情报。有条件这样做的各缔约国也应该进行合作,个别地或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一起,在为预防疾病或为其他和平目的而进一步发展和应用细菌学(生物学)领域内的科学发现方面,作出贡献。
二、在实施本公约时,应设法避免妨碍本公约各缔约国的经济或技术发展,或有关细菌(生物)的和平活动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包括关于按照本公约条款使用于和平目的的细菌(生物)剂和毒素以及加工、使用或生产细菌(生物)剂和毒素的设备方面的国际交换在内。
第十一条
任何缔约国得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应自其为本公约多数缔约国所接受之时起,对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国生效,此后,对其余各缔约国则应自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满5年后,或在这以前经本公约多数缔约国向保存国政府提出建议,应在瑞士日内瓦举行本公约缔约国会议,审查本公约的实施情况,以保证本公约序言的宗旨和各项条款——包括关于就化学武器进行谈判的条款——正在得到实现。此项审查应考虑到任何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的新发展。
第十三条
一、本公约应无限期有效。
二、本公约各缔约国如断定与本公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经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公约。该国应在3个月前将其退约一事通知本公约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这项通知应包括关于它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说明。
第十四条
一、本公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未在本公约按照本条第三款生效前签署本公约的任何国家,得随时加入本公约。
二、本公约须经各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三国政府保存,该三国政府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
三、本公约应在包括经指定为本公约保存国政府在内的22国政府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四、对于在本公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生效。
五、保存国政府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的日期和本公约生效日期,以及收到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六、本公约应由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本公约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五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保存在保存国政府的档案库内。本公约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应由保存国政府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意义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生效以来,在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防止生物武器扩散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通过多边努力切实加强公约的权威性、普遍性和有效性,促进生物裁军和军控进程,防止和应对生物安全威胁,仍是各缔约国肩负的共同历史使命。
生物技术在改善人类健康及生存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生物科技的滥用和误用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也呈上升趋势。如何在享受生物科技发展成果的同时,全面、严格履行《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防范生物武器威胁,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促进和平利用生物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宗旨之一,与生物裁军和防扩散、防范生物恐怖相辅相成。中国曾呼吁各方高度重视,探讨并制定可行的计划,加大投入,使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真正从国际合作中受益。
生物武器
生物武器旧称细菌武器。生物武器是生物战剂及其施放装置的总称,它的杀伤破坏作用靠的是生物战剂。生物武器的施放装置包括炮弹、航空炸弹、火箭弹、导弹弹头和航空布撒器、喷雾器等。以生物战剂杀死有生力量和毁坏植物的武器统称为生物武器。
毒素武器
毒素武器(toxin weapon )亦称毒素战剂(toxin warfare agent),是用于敌对目的的毒素。是由细菌、动物、植物和真菌等生物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其毒性极大,可直接使人畜产生伤害或死亡。 早期人们曾把毒素归类或误认为生物武器,但它与生物武器有本质的不同,它不是活性的生物,而是生物的特殊代谢物或分泌物,应属于化学武器(化学战剂)的范畴。 与化学战剂一样,不论是来源于生物,还是化学合成,本身都是无生命和不会繁殖、传染的化学物质。由于它们处于生物科学和化学科学的重叠交叉的边缘,故又称生物化学武器(biochemical weapon)。 |
时间:2013-05-27 15:49:4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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