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背景
公约介绍
《海牙公约》
签订过程
第一次海牙会议及公约
第二次海牙会议及公约
海牙第1宣言
历史意义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结束
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在军事上的应用,海牙诸公约的许多内容已经过时。为适应现代战争需要,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对海牙公约所包括的许多战争法规作了确认、修改和发展。
内容介绍
主要内容
其内容可分为:
三个声明
1《禁止从气球或用其它类似的新方法投掷炸弹和爆炸物的声明》
2《禁用毒气弹的声明》
3《禁用入身变形枪弹的声明》
国际排列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2·《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
3·《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4·《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
5·《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
6·《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
7·《关于商船改充战舰的公约》
8·《敷设自动水雷公约》
9·《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10·《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1·《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
12·《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的公约》
13·《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
以上各公约,除第十二个外,一般至今仍视为有效。
信托制度
纯粹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的引入——《海牙公约》
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中野正俊在论坛上发言
公约第六条规定,信托应依财产委托人所选择的法律为准据法,该法律是指实体法的规则,该准据法将一直有效,除非委托人在信托协议中明示授权予以变更或默示被另一法律所替换。
海内外专家出席信托国际论坛
中国加入
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保证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约》
1980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已正式加入保证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开始生效。为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国际航空法会议分别于1970年12月与1971年9月在荷兰的海牙和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通过了上述两个公约。目前国际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分别参加了这两项公约。
中国政府于1980年9月10日向公约存档国之一的美国政府交存了中国加入这两个公约的加入书。中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对上述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同时声明,中国政府将不受这两个公约下述条款的约束,这些条款规定在对公约的解释或应用发生争端而不能谈判解决时,应将有关争端交付仲裁或提交国际法院。
日本批准
预计配合公约规定完善日本国内法令的相关法案也将在本届日本国会期间成立。相关日本政府主管部门设立后,预计日本最快将于年内正式加入公约。日本政府此前已向 美国承诺将尽快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