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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200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已签订60周年。
  基本信息
  读音
  Rì Nèi Wǎ Gōng Yuē
  含义
  延伸
  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
  现行的日内瓦(四)公约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的国际人道法,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定下了标准。它们主要有关战争受难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它们并不影响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覆盖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内瓦协议》中在对气体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背景
  沿革
  欧洲各国外交大会通过了首部日内瓦公约,确立了创建伤兵救护协会的设想,这标志着现代国际人道法的诞生。
  1906年对首部日内瓦公约进行了修订,扩展了对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的保护。1899年和1907年对海牙公约的重大修订将保护对象扩大到战俘。1929的日内瓦公约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国际人道法越来越普及。
  1949年是红十字运动历史上最具重大意义的一年,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取得了决定性突破。二战的经验教训使修订国际人道法成为1945年之后的首要工作。《日内瓦第一公约》旨在保护战地武装部队的伤者病者,是对1929年日内瓦公约的修订和发展。《日内瓦第二公约》旨在保护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是对1907年海牙公约的修订和发展。
  1.战地公约
  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
  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2.海上保护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十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公约》
  3.战俘待遇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4.保护平民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
  内容
  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第一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
  第二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
  第三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用新增标志性徽章的附加议定书》(2005年12月8日订立)
  影响
  起初,ICRC负责各国红会的信息交流,通知新红会的成立,并召集国际会议(1867 巴黎,救助军队伤兵团体国际会议,16个红会、9缔约国;1869柏林;1884年日内瓦红十字国际会议 20 个红会,20个缔约国;这些会议主要讨论保护受害人及各国红会在平时的活动(现在发展成为4年一次);国际联合会成立于1919年;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构成及分工:ICRC创始人,在武装冲突地区救助主导,联合会、国家红会;七项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
  现状
  促进国际人道法一直是红十字会的一个主要工作目标,以保护平民和减轻战争所致伤病员的苦难。近150年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在发展人道主义法,千方百计扩大所能给予的保护。但是,仅仅制定法律或加入《公约》是不够的,必须监督各方遵守法律和执行《公约》,这是现在人道主义法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日内瓦公约》是国际社会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考验之后,对战争期间恐怖行为的一系列重要反应。然而,从20世纪下半叶到进入21世纪,人们看到了更多的暴行,令全世界震惊。
  中国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有着人道主义光荣传统的人民军队,早在建军初期就订立了“缴枪不杀”、“不许虐待俘虏”等人道主义军规。在艰苦卓绝的抗战期间,中国军队对被俘的日本侵略军官兵依然坚定地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延安为侵华日军战俘开办的专门学校——日本工农学校,体现了对战俘人格的尊重。经过教育和学习,抗战时期从这个学校毕业的日本学员都成为了反法西斯战争的骨干,积极参与了从战场喊话到散发传单的反战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侵华日军的分化和瓦解,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贡献。人道主义对争取和平、早日结束战争,起到了枪炮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从1956年加入《日内瓦公约》后,中国政府和中国军队严格执行有关条款,20世纪60年代释放了所有二战战犯。在返回日本的1100多名战俘中只有一个人对中国不友好,这件事值得我们深思。
时间:2013-05-25 14:27:5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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