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2日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中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中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村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