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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告 |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得预售。凡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风险由购房者自行承担。请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验明该商品房是否取得由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将城区(含高新区)、郊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公告如下(附表见第二版): |
时间:2013-05-11 22:40: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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