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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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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晋政办发〔2013〕43号
生成日期:2013-04-1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各驻晋单位: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125元、二类1035元、三类945元、四类855元,依次调整为1290元、1190元、1090元、99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7.4元、二类6.8元、三类6.3元、四类5.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4.0元、二类13.0元、三类12.0元、四类11.0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doc: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8日
附件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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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4-28 15:11:19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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