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我市城市生活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治理市区商业广告等噪音污染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音响器材或其他方式制造噪音。
二、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分贝音响器材和广播宣传车。
四、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前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坚决杜绝噪音污染;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休闲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等活动。
六、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商业广告等噪音污染监管,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城市噪音污染。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治市公安局
2013年4月7日
来源:2013年4月9日长治日报第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