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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整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

长政通字[2013]2号

  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清理整顿的范围是长治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以及潞城市翟店镇、长治县郝家庄乡、屯留县渔泽镇的行政辖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规划和住建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占地建设、变相进行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的,均属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占地和施工。
  三、对已经审批,但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置和处罚。
  四、规划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国土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规定用地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住建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违法预售的行为进行查处;园林、文物部门负责对严重损害、损毁、侵占城市绿地、文物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规划、土地和施工审批手续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相关手续完善之前不得继续施工建设。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从轻处罚;对拒不执行,强行施工的,从重处罚,并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在长治市承建任何建设项目。
  六、严禁以各种名义向社会出售小产权房,有关部门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手续和提供任何服务。
  七、对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对未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乱搭乱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限期未拆除的,由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从重处罚。
  八、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并负责组织各类违法建筑的拆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杜绝辖区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九、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支持、纵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24小时):0355-6010288,0355-6010388,15835566100,15835566200
  举报信箱:中国长治政府网www.changzhi.gov.cn市长信箱-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3326
 

 

时间:2013-04-04 00:43:4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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