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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
一、不准歧视、侮辱、刁难、打击、报复社区矫正人员。
二、不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害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或参与社区矫正人员的经营性活动,或利用社区矫正人员从事谋利活动。
四、不准索要财物或收受社区矫正人员的礼品及有价证券或让社区矫正人员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五、不准参加社区矫正人员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吃请和娱乐活动。
六、不准泄露矫正对象工作秘密和社区矫正人员的隐私。
七、不准包庇、袒护和放纵社区矫正人员的违法行为。
八、不准在饮酒后从事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宣告、谈话和法制教育、组织公益劳动等工作。
九、不准非法将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十、不准向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借用车辆、通讯工具或其它设备等与社区矫正工作无关的要求。 |
时间:2013-02-21 04:34: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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