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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 |
(2007年8月4日山西省律师协会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工作,保障评审质量,依据《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均可申报和参加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定:
(1)近三年连续登记注册的;
(2)专职律师人数5人以上的;
(3)本律师事务所按照《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自评分达80分以上的。不符合本条第(2)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参加单项奖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具有被评为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资格:
(1)山西省外的律师事务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所;
(2)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
(3)按照《评定标准》单项评分有三项不得分的。
第四条 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工作由省律协奖励(惩戒)委员会组织实施。每两年组织一次,实行限额制度。
第五条 各市律协(律协联络组)设立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机构,负责本市评审及向省律协推荐工作。
第六条 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工作依据《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进行。
第七条 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产生程序为“申报—初审—推荐—公示—评定—公告”。
(1)申报。律师事务所依据《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进行自评记分,认为符合标准的,可向当地律师协会申报,省直所向省律协省直所管理部申报。
(2)初审。市律协和省律协省直所管理部分别对所申请参加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进行初评审核。初评审核采取审核相关资料、实地调查记分的方法进行。
(3)推荐。各市律协及省直所管理部初审通过后,向省律协奖励委员会推荐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并提交优秀律师事务所推荐报告和报表。
(4)公示。省律师协会奖励委员会汇总各市律师协会和省直所管理部推荐名单后,通过省律师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5)评定。省律协奖励委员会对被推荐的所有律师事务所集中进行评定。评定采取书面审核、派员考核等方式逐项进行。
(6)公告。省律协奖励委员会评定后,批准授予“ ——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同时在会刊、律协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告。
第八条 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设三十项,分值为100分。为鼓励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以及在人才培养、开拓创新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对部分项目设定了加分及加分标准,单项加分不超过该项目的分数,全部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单项加分超过该项目的分数及累计加分超过20分的,按分值高低只作为评定参考。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连续三次被评为优秀的,由省律协报省司法厅给予行政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律师协会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八月五日起施行。 |
时间:2012-12-09 09:46:0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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