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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居民实行惠民殡葬补贴的意见(2012.11.23)

晋市政办〔2012〕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0〕20号)精神,加大惠民殡葬力度,建设绿色环保、宜居和谐的文明幸福之城,市政府决定对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实行惠民殡葬补贴,具体意见如下:
  一、具体内容
  惠民殡葬补贴是指由政府承担的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用及对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的丧葬补贴费用两部分组成。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用包含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遗体停放费、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补贴对象
  惠民殡葬补贴费用对象为本市城乡户籍、不享受国家丧葬补贴待遇,且死亡后火化的城乡居民。
  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人员已享受丧葬补贴。 
  2.火化区范围内死亡土葬的,或将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购买无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合法墓地证照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800元/具,丧葬补贴费3000元/具。
  四、实施时间
  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五、操作办法
  1.惠民殡葬补贴费用由村(居)委、乡镇(办)民政办负责核实,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市殡葬服务单位发放。符合补贴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凭《惠民殡葬费用审批表》、《火化证》、《骨灰存放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殡仪服务部门办理领取享受补贴手续。
  2.惠民殡葬补贴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由市财政局按季逐一核实结算,年底统一结清。
  3.高平、阳城、陵川、沁水政府驻地火化人员惠民殡葬补贴费用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
  4.各县(市、区)民政局、乡(镇、办事处)、村(居)委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市殡仪馆每季度凭《市惠民殡葬补贴费用明细汇总表》、经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领。
  5.因特殊情况在外地死亡火化的,持本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情况证明,在市殡仪馆办理丧葬补贴。
  六、工作要求
  1.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殡仪服务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全民普惠型殡葬政策顺利推进。
  2.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全民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尚的理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3
时间:2012-11-30 11:32:3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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