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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文件 关于做好全市201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长医保字【2012】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1】57号),为了做好201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关于2011年山西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函》,2011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903元。据此确定2012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3940元/人●年,最高缴费基数为119712元/人●年。缴费比例为8.3%,其中:单位6.3%,个人2%。
  二、根据《关于调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人社发【2012】83号)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年,其中:单位36元/人●年,个人84元/人●年。
  三、根据《长治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7】48号),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8%。
  四、企业缴费基数的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2011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1年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低于全省平均工资60%的按23940元核定;超过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119712元核定;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年划拨基数,按照《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8号)文件核定;当年退休的人员,按照本人核定的养老金为依据核定。
  五、财政供养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关于统一财政供养单位医疗保险筹资基数的通知》(长人社发【2012】81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已规范津贴的行政单位按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补贴,保留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额确定,事业单位按基本工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绩效工资的总额确定。未规范津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基本工资、物价福利性补贴、其他补贴、临时补贴、效益工资及一次性奖金的总额确定。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核定。灵活就业人员按照23940元核定,退休人员年养老金按照《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8号)文件核定,当年退休的人员,按照本人核定的养老金为依据核定。
  七、军队转业干部个人缴费基数按照2012年1月份工资标准核定。
  八、核定缴费基数提供资料:
  1、2011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和2011年财务决算表,2012年新成立的单位提供2012年有本人签字的月工资表。
  2、企业退休人员提供2011年调资表,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供2011年12月份工资表;2012年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核定表。
  九、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5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超过部分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缴费办法为:以本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与超过标准的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按6.3%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
  十、要求:
  1、201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从5月16日开始,6月25日结束。
  2、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核定标准,确保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按时完成。
  3、各参保单位于5月16日开始自备优盘到各级医保中心拷贝本单位人员工资信息,按新年度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修改,核对无误后打印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
  4、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如实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核定缴费基数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为110%确定应缴数额;对于经查实,少报、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长治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      核定    通知
抄报: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治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印发   共印3000份
时间:2012-11-06 06:03:5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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