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主要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维护弱势群体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一、抗诉
(一)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3.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二)提出申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诉书一式三份;
2.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三)申诉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立案标准
1.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有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再审检察建议
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调解,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三、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民事权益遭受损害而又没有司法救济能力的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 、执行监督
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监督:
1.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
3.人民法院自立案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措施,无正当理由的;
4.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5.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督促起诉
对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公益诉讼
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调解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或行政赔偿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八、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
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程序违法,但情节轻微不至于影响案件实体判决、裁定的案件进行违法纠正或提出检察建议。
九、几种不予受理的情况:
1.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
3.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案件;
5.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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