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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的请示的答复 |
2006年10月31日 [2006]行他字第15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再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关于“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的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1998]190号《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人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解释,水电站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用于水电站大坝混凝土浇筑工程的,无须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及缴纳资源补偿费。
此复。
附: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再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的请示
2006年10月12日 青行他字[2006]01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我院受理的原告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黄南州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上诉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对该复函是否能参照执行,因意见不一致,特向你庭请示。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在青海省黄南州尖扎县康扬镇黄河段动工修建康扬水电站。2004年初黄南州国土资源局发现三江水电公司在未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证的情况下,从批准用土的施工现场大量挖取砂石料浇筑混凝土大坝。4月6日黄南国土局向三江水电公司送达了《责令履行矿产资源法定义务通知书》和9月17日送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三江水电公司均未理睬。9月24日黄南国土资源局向该公司送达了《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该公司拒绝履行的情况下,9月30日黄南州国资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国土资源字[2004]第2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2005年2月1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维持黄南州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复议决定于2005年2月25日向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黄南州国土局处罚决定的判决。
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上诉称:经国务院批准于2003年7月1日开始修建康杨水电站,因开挖厂房基础,自然会产生一些弃渣废料(砂石)。为保持水土,恢复地面原貌,施工通过回收利用,处理这些废料,既有利于环保要求,也有利于水土保持,符合国家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和《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其行为正是该复函所规定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情形,其行为并非违法。
黄南州国土资源局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属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的两个复函针对的是为建设公益事业,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情形,而青海三江水电公司修建水电站属非公益性建设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我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此案时,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青海三江水电公司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因《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均未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矿产作特别规定,也未规定例外情形。所以,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应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许可手续。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矿石,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确未作特别规定。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的规定,法规已授权国土资源部对该《细则》有权解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1998]190号《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和国土资函[1999]404号《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国土资源部的两份复函应视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权解释。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依据该解释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就地采挖砂、石用于本工程符合国土资源部两个复函精神,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请批复。 |
时间:2012-09-01 12:40:1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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