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行政诉讼法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是否应当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 |
2003年11月26日 [2003]行他字第1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五常市气象局不服哈尔滨市五常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需要经过资格认证,但不需要经过计量认证。
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五常市气象局不服哈尔滨市五常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
2003年7月1日 [2002]黑行他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五常市气象局不服哈尔滨市五常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中,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报请最高法院。现将案件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五常市气象局不服哈尔滨市五常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8日作出[2001]五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五常气象局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7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问题向本院请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晓冀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立主审,代理审判员贾岩红参加评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二、二审法院请示的问题 1、《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二十五条比《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加了“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和“为执行工作提供检测数据的技术机构”,对此,可否认为《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规定与《计量法》的规定相抵触。 2、参照国家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五常市雷电防护设施检测站已取得省气象局的资质认证,可以开展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而根据《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五常市雷电防护设施检测站应当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计量认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与《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气象局下设雷电防护设施检测站是否需要计量认证规定不一致。 三、对请示问题的分析及意见 1、五常市雷电防护设施检测站的性质问题,从该局提供的防雷装置检测授权书、防雷装置验收委托书等证据看,该站承担所辖区城内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监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装置验收工作,是依据《气象法》三十一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十一、十二、十三、二十条成立的,即说明该机构应属于为执法工作提供检测数据的技术机构。 2、按照《黑龙江省计量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上述机构应当进行计量认证,而《计量法》二十二条则未有规定,这说明《黑龙江省计量条例》二十五条与《计量法》二十二条的规定不一致。 3、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气象局技监局评发[1998]37号通知,该站需要经过计量认证,按照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二十条的规定则只需资质认证,不需计量认证。两个规章性质的文件不一致。 综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等规定,此案中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故在确认五常市雷电防护设施检测站是否需要进行计量认证,五常市雷电防护设施检测站未经计量认证既进行防雷检测应否处罚等问题上,我院认为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问题,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报告,请予批复。 |
时间:2012-09-01 12:10:05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