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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该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暂缓执行期间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示的答复(节录)

2006年12月1日      [2005]执监字第59-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关于执行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费县支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纠纷议案的情况汇报》,现就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暂缓执行期间是否计算双倍贷款利息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的,即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缓执行并未改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的状态,而且此案暂缓执行是因被执行人申诉,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而采取的。在申诉复查期间暂缓执行已经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利益,申诉被驳回的,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未按判决履行的不利后果。
附:
解读《关于暂缓执行期间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示的答复(节录)》
     一、本答复制作背景
     甲公司诉乙公司担保纠纷案,经山东省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支付人民币约计2亿元。执行开始后,因乙公司申诉,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原判决。200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申诉,该案恢复执行。
     在将相当数额款项划拨到法院账户后,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额的计算问题发生争议,进行交涉并各自向法院陈述意见。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在上述暂缓执行期间,是否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采纳了被执行人乙公司的意见,只计算了单倍利息。债权人甲公司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
     山东省高级法院认为:关于上级法院调卷审查并决定暂缓执行期间,如何计算迟延履行金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期间不是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是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可能存在问题,需要审查再审,暂缓原判决的执行。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利息的目的是惩罚藐视司法权威、拖延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惩罚。本案不是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执行的迟疑,而是因被执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法院暂缓执行),而不能履行,这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本着公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按银行最高贷款利率单倍计息比较适宜。
     三、对本答复的解读
  1.关于暂缓执行期间是否计算双倍贷款利息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有关法律条文中也没有排除暂缓执行期间的双倍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此规定,加倍执行支付迟延利息的条件是“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暂缓执行并未改变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的状态,而且在执行中对这一争议问题的处理,应该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做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这样才能避免被执行人无理缠诉,通过申诉侵害债权人利益。
  2.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强制执行法草案》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稿中,就此问题的解决方案,均提到:依被执行人的申请而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期间的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这一精神应当用于指导当前的执行实践。
  3.申诉期间的暂缓执行不能解释为被执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应当解释为经过被执行人的努力才取得的效果,故与被执行人意志有关。而且该暂缓执行完全是因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是根据被执行人的请求为被执行人的利益采取的措施。在此期间暂缓执行本身已经是对被执行人的利益保护措施,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因申诉无理被驳回后,不能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申诉复查期间单倍计算利息实质上并不公平。
时间:2012-08-30 12:01:4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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