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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何计算案件受理费及确定级别管辖的复函 |
2004年12月20日 [2004]民立他字第3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粤高法立请字第6号《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计算案件受理费及确定级别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在其他纠纷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有具体的赔偿金额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大小确定级别管辖。 附:
解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何计算案件受理费及确定级别管辖的复函》
一、请示的问题及意见
关于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或在其他纠纷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应按何种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以及如何确定级别管辖,广东省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做法:一是按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其诉请赔偿的标的额不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理由是精神损害赔偿并非财产争议;二是按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并确定级别管辖,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提高案件管辖级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不同于一般财产争议,但当事人已提出赔偿请求,故应按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并确定级别管辖。
二、对本复函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当事人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在其他纠纷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有具体的赔偿金额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下称《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大小确定级别管辖。主要理由如下: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关键是当事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数额是否可以认定为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争议”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通过财产的方式进行,即给予金钱上的赔偿。虽然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但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是有形的、物质的,它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中所称的非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一般是指被侵害人仅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案件。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款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的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应按当事人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照比例交纳。
(二)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是否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级别关辖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三条以及本院多次关于级别管辖所作的批复,“争议标的金额大小”一直是作为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对于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涉及赔偿的具体金额大小,因此,也应按照具体赔偿金额的大小确定级别管辖,这样也有利于执法的一致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认为,侵权纠纷案件如有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意见是正确的。 |
时间:2012-08-30 07:22: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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