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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企业名称权纠纷的请示的答复 |
2005年2月17日 [2004]民三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59号《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基本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性意见,即: 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
时间:2012-08-30 06:20:1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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