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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
来源: 2012年08月07日人民公安报 记者6日从公安部获悉,为严厉打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知明确,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要对本省(区、市)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对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当事人要在30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当事人未主动申请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通知规定,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环节,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比对已登记的吸毒人员信息。对申请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核发驾驶证。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时,要严格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要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交警对在路面检查中发现有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或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经检测确认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按规定注销驾驶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公安机关将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属于3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将按规定对驾驶人进行检测。对经检测被认定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罚处理,对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不予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同时,要全面清理校车驾驶人,对发现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还应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将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现有的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取消其营运资格。 |
时间:2012-08-13 05:20: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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