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7日 [2006]民四他字第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鲁民四他字第1号《关于原告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中漫步国际公司还款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生产协议》第二十三条中约定:“双方应寻求通过快捷、诚信的协商来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若该协商未能解决所有争议,双方应在加利福尼亚州迅速对剩余争端进行调解,调解由二位有经验的公正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员由双方选择,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选择。所有通过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争议应根据当时存在的美国仲裁协会商业规则,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该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已经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所确认。
本案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依据其与云中漫步国际公司达成的还款协议提起诉讼,相对于《生产协议》而言,还款协议确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但该还款协议中所涉及的债务是双方当事人履行生产协议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基于《生产协议》而产生,与《生产协议》密切相关,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是与《生产协议》有关的争议。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生产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与《生产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对该纠纷无管辖权。你院关于新形成的欠款法律关系不受原《生产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意见不能成立。
此复。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中漫步国际公司还款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的请示
2006年1月6日 [2006]鲁民四他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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