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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人民币兑主要外币汇率的请示的复函 |
2010年1月15日 [2006]民四他字第3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6]183号《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人民币兑主要外币汇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是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人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因此,2006年1月4日之前人民币兑主要外币的汇率(中间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确定;2006年1月4日之后人民币兑主要外币的中间价按中国人民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确定,其他外汇则以其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套算。 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 此复。 |
时间:2012-08-09 04:23:2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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