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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晓波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豁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2009年10月14日 [2009]民四他字第2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9]238号《关于李晓波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豁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公民李晓波因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以下简称东亚地区代表处)就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以东亚地区代表处为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亚地区代表处向人民法院提出豁免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协议》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法律程序豁免,包括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征收。在特殊情况下,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明示放弃其豁免时,不在此限。东亚地区代表处作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享有该条规定的法律程序豁免。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第十条中的约定系对准据法的约定,并不构成东亚地区代表处对豁免权的放弃,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该会愿意接受我国法院的管辖。同意你院请示报告的处理意见。
此复。 |
时间:2012-08-09 04:10: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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