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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增城市广英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
2008年7月11日 [2008]民四他字第1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粤高法民四他字第8号《关于广州增城市广英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仲裁庭于2005年11月22日进行过一次合议,但最终裁决结果与合议结论相差甚远。《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对仲裁案件的裁决应当合议,并制作合议笔录。合议笔录应当包括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裁决的依据、裁决的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此条规定包含了以合议的方式解决仲裁裁决实体问题的内容。而从2005年11月22日的合议内容来看,得不出裁决中出现的“广英公司返还货款99万元及利息给欧亚公司”的结论。 本案最终裁决意见是两位仲裁员通过在经办秘书起草的裁决书草稿上签字、提出修改意见以及在最终裁决书上签名的方式形成的,对这一裁决意见及其形成方式,第三位仲裁员以传真的形式向仲裁庭表示了异议。同时,仲裁裁决与卷内记录的仲裁庭评议结果不一致,对于最终裁决,没有与其相应的合议记录,这与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不符。同时,这一最终裁决意见是未经合议形成的,不经合议而由每位仲裁员独立地对经办秘书起草的裁决书草稿提出修改意见的方式难以保证仲裁庭成员就裁决的依据和结果进行充分讨论,有违仲裁合议制度设立的目的。 鉴于本案仲裁程序方面的瑕疵可以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得以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撤销程序应予中止,并应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此复。 |
时间:2012-07-30 11:10:4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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