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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8年4月7日 [2007]民四他字第4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7] 377号《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 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所涉仲裁条款存在于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业主”、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酒店)作为“管理人”于2001年10月18日共同签订的《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管理合同》中,但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和假日酒店于2002年8月8日签订修订协议,约定自2002年8月8日起,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承担管理合同项下的业主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昌信公司不再是管理合同项下的业主。即,昌信公司于2002年8月8日退出管理合同,其不再受管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昌信公司向仲裁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仲裁庭驳回后,其再未参加仲裁程序。昌信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管辖权异议以及未参加仲裁程序的行为亦表明仲裁庭未能因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取得管辖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对昌信公司行使管辖权缺乏依据。但本案仲裁程序方面的瑕疵可以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得以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撤销程序应予中止,并应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
2007年11月15日 京高法[2007] 37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7] 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该院拟撤销贸仲该仲裁裁决,并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现将该案有关情况报告并请示如下:
  一、争议主要事实和撤销裁决情况
  (一)仲裁基本情况
  2001年10月18日,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业主”、假日酒店作为“管理人”共同签订一份《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管理合同约定:管理人将代表业主管理一家位于北京昌平县龙城花园的综合体,该综合体包括一家即将被命名为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的饭店;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本合同的日期;开业日期为管理人首次将综合体的物业向公众开放的日期;本合同自开业日期起将持续15年;管理人处理饭店的所有人事事宜;管理人选择供应商,并购买在饭店中使用或为饭店而使用的所有食品、饮料、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营业用品及其他物品;自开业日期起并在本合同期限所余的期限内,作为管理人管理综合体的对价,业主应向管理人支付基本管理费、饭店鼓励性管理费及出租区域监管费;由于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将由业主和管理人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如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则任何一方有权在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立即向中国申请仲裁,该仲裁将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生效的该仲裁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用提起仲裁的一方所选择的语言进行。
  2002年8月8日,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和假日酒店签订一份《修订协议》,约定:鉴于业主和管理人于2001年10月18日签订管理合同、北京龙城假日酒店于2002年7月3日改名为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业主和管理人达成如下协议:(1)该综合物业的业主,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应当由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取代。管理合同中所提及的所有"业主"均应被视为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该公司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承担管理合同项下的业主应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2)本修订协议应构成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了本文所涉及的修改条款外,管理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均保持充足的效力。
  2002年9月5日,假日酒店开始管理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
  2005年6月3日,昌信公司向假日酒店发函称:承担连带责任的业主已经决定终止管理合同,并将于2005年6月13日派遣有关人员接管综合体。假日酒店于2005年7月3日撤离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后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名称变更为北京龙城丽宫国际酒店(以下简称龙城丽宫)。
  2005年12月9日,假日酒店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昌信公司和龙城丽宫,仲裁请求如下:(1)昌信公司及龙城丽宫给付应付未付费用共计美元217551.04元,并支付应付未付费用的利息共计美元61532.88元;(2)昌信公司及龙城丽宫给付预期损失共计美元14906 489元;(3)昌信公司及龙城丽宫支付仲裁费用。
  2006年2月17日,昌信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管辖权异议函。2006年4月19日,仲裁委对昌信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管辖权决定,仲裁委认为,由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据此应当对本案行使管辖权,驳回昌信公司对于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仲裁程序应当继续。此后,昌信公司未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
  2007年4月20日,仲裁庭根据多数意见作出[2007] 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一、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支付应付未付费用美元217551.04元;二、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支付应付未付费用的利息美元36919.28元;三、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赔偿预期损失美元3832267元;四、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赔偿法律费用美元10万元;五、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赔偿仲裁费用美元72982.8元;六、假日酒店向龙城丽宫赔偿登记及年检费用人民币17130.02元;七、驳回其他请求和反请求。
  二、处理意见
  (一)二中院处理意见
  依据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和假日酒店签订的修订协议,自2002年8月8日起,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承担管理合同项下的业主应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昌信公司不再是管理合同项下的业主。假日酒店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事实系假日酒店自2002年9月5日至2005年7月3日管理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的事实。因昌信公司已于2002年8月8日退出管理合同,故昌信公司不再受管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综上,假日酒店与昌信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 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
  龙城丽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构成应当撤销该裁决的情形,其撤销申请应予驳回。
  (二)本院处理意见
  同意二中院处理意见,即依据昌信公司、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和假日酒店签订的修订协议,昌信公司不再是管理合同的业主,不再受该管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据此,假日酒店与昌信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 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
  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
时间:2012-07-30 11:07:3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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