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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文件

通政发〔2006〕78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新体制
  军队转业士官、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者,由市负责安置;其余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进藏兵、烈士子女等按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分别由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负责安置,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有关政策随父母安置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安置。为确保安置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2005年冬季及以前的城镇退役士兵仍由市安置部门负责安置,从安置2006年冬季退役城镇士兵起,实行属地管理、市与区分级负责的新体制。
  二、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
  (一)转业士官等对象由政府实行计划安置。凡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政策条件的转业士官、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者、进藏兵、烈士子女等,分别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实行计划安置。对其中愿意自谋职业者,予以支持。市、区安置部门会同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人员情况进行测算并形成具体安置方案,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下达安置计划。安置计划要统筹兼顾,实行政府推荐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竞岗和录用。凡不接受政府安排的人员,一律实行自谋职业,并在当年年底前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二)复员士官等对象一般实行自谋职业。凡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政策条件的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原则上在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自谋职业。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的手续须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办结。入伍前已经参加工作的退役士兵,仍按政策规定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通政发〔2003〕83号)规定,由原“农业户口”登记为“家庭户口”的,只办理落户手续,不纳入城镇安置范围。
  允许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如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要求实行双向选择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从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联系落实接收单位,在不占用政府指令性安置指标的前提下,凭接收单位出具的公函,待转业士官等对象安置结束后,到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安置任务的部、省属单位,如需接收安置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的,须在完成省下达的安置计划任务后与市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双向选择的人员,接收单位系批准入伍的区所属单位的,由所在区办理安置手续;接收单位系非批准入伍的区所属单位的,由市办理安置手续。申请双向选择的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要求转为自谋职业的,须在双向选择期限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随即办理自谋职业相关手续,领取一次性补助金。
  三、大力推进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逐步提高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从安置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起,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基本标准55000元,从第11年起,每增加服役1年加2000元;服役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和义务兵等,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基本标准26000元,从第3年起,每增加服役1年加2000元。
  在部队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城镇退役士兵,根据奖励等级按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基本标准的不同比例相应增加补助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参照二等功标准增发。以上增加的补助金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发。
  对接枪入伍的烈士子女、弟妹、孤儿,退役后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在其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
  在部队因战因公伤残的城镇退役士兵,根据伤残等级按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基本标准的不同比例相应增加补助金。其标准为:10~9级伤残的增发10%;8~7级伤残的增发20%;6~5级伤残的增发50%。同时,另按在乡同等级伤残军人的标准发放抚恤金。
  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金,由政府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安置体制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由市安置部门按本意见测算,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下达,由各区负责发放。
  市区2005年冬季、2006年春季及以前的城镇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及奖励金标准,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2〕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公安、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公安厅、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6〕29号)中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税费、贷款等各方面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营造宽松和谐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环境。
  (三)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确定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依法为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与初次安置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合同期内,非城镇退役士兵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执法监督力度
  坚决维护国家兵役工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拒不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2~5倍市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费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在进行“双拥模范城(县)”评比时实行一票否决;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年终考核评比中不能确定为先进单位。
  五、切实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国防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兵役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深化改革,创新举措,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部、省属驻通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改革要求,相互支持和配合,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各项措施顺利实施,落到实处,全面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强兵役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发扬优良传统,转变思想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服从政府安排,适应改革形势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安置改革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时间:2012-06-25 12:04:2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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