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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83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并发〔2001〕4号)要求,为积极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城镇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我市小康社会城镇化进程。 二、改革原则 (一)积极稳妥、稳步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因此,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以及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规模等实际情况。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二)统筹安排,政策配套。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国以来户籍管理制度的一次大的变更,必须与小城镇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衔接。要统筹考虑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把小城镇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上的改革,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水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长远目标,使小城镇人口增长与经济状况、基础设施建设、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防止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出现不切实际的“一哄而起”、盲目追求建设规模、滥占用耕地等问题,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三、范围和内容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古交市区、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凡在上述行政区域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下列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二)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男、女一方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其配偶及其子女。 (四)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在小城镇建城区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五)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等,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六)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居民,土地已被征用需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原土地承包权不变,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并可继续享受国家在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对其歧视。各有关部门不得借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要坚决制止出卖和变相出卖户口的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审批程序 对办理小城镇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各县(市)公安局要严格按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具体条件、范围,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户籍派出所严格审查、审核,由县(市)公安局批准办理。 各公安机关在办理小城镇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在居住地户籍派出所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把好审核、审批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政策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既是整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小城镇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安部门要以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明纪律,加强监督。小城镇常住户口办理审批工作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自觉公开办事制度,改善服务态度,通过汇报工作、张榜公布、设立举报箱等方式,主动接受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廉政建设,制定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监督检查措施。对在办理小城镇户口中索贿行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小城镇落户手续从2003年2月28日开始办理。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只收取证件工本费。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
时间:2012-06-25 10:57: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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