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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制观念 远离洗钱犯罪 |
第一部分 “混淆黑白”洗钱活动就在身边 ●什么是洗钱?
●“黑钱”主要来自哪些犯罪活动?
●洗钱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洗钱活动主要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洗钱活动对社会、机构和个人有何不良影响?
1、什么是洗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券、转移资金等。
2、“黑钱”主要来自哪些犯罪活动?
所有因犯罪活支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将这些“黑钱”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黑钱”。特别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我国清洗这七类犯罪的“黑钱”,要按洗钱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钱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论处。
3、洗钱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洗钱活动主要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通过地下钱庄或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利用他人的账户提现,切断资金转移线索;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开办企业等洗钱;
●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通过虚假进出口贸易洗钱;
●现金走私。
5、洗钱活动对社会、机构和个人有何不良影响?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助长了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而且损害地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对于遵守法律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机构和个人而言,更是极大的不公平。洗钱活动还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基础,加大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将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形成巨大威胁。 第二部分 “正本清源”反洗钱保障金融安全
●谁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为什么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不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活动是否会受到反洗钱监测?
1、谁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2、为什么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这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完成;二是离析阶段,即通复杂的资金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从而达到掩饰的目的,而金融机构正是各种资金交易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合法”的形式被使用。
洗钱行为的三阶段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然而,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因此,金融机构是监测和防范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
3、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我国《反洗钱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做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作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构关于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接收、分析及保存机构,确保金融机构客户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4、不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活动是否会受到反洗钱监测?
当然会。从趋势看,洗钱活动正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对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反洗钱监测范围将不断扩展,除了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外,还将逐步覆盖其他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非金融机构。
这些非金融机构包括:
●房地产销售机构;
●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
●拍卖行;
●典当行;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非金融支付机构(网上支付平台、预付卡等)。
上述非金融机构或涉及个人大额交易,或为客户组织、管理金融事务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代理客户交易以及向金融机构推荐客户,极有可能被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利用。因此,它们的专业人员对发现洗钱的蛛丝马迹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
第三部分 “天网恢恢”洗钱分子终尝恶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经济互助会”
●毒品犯罪洗钱案——家族“漂白”黑钱
●腐败洗钱案——巨额资产的旅行
●黑社会犯罪洗钱案——“猪霸王老大”的庇护伞
●网络赌博洗钱案——83亿元赌资变形记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经济互助会”骗局
从2002年10月开始,张某组织发起10万元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000多万元。为隐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资金,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叶某在明知该项资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2007年4月至10月,张某先后将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1900万元转入叶某账户,由叶某代为购买上海某高档别野。其间,张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账给陈某委托其炒股,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案发后,为逃避追查,叶某将该银行账户注销。
2009年12月,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毒品犯罪洗钱案——家族“漂白”黑钱
2008年3月至5月,杨A等人从缅甸购买毒品“麻古”、“海洛因”,先后以运输水果、大蒜为掩护,将19公斤毒品运至重庆和四川贩卖。杨A妹夫陈某、妹妹杨B在明知杨A贩毒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本人及子女账户采用汇款等方式协助其转移隐藏贩毒所得资金140万元。其洗钱手法主要包括:陈某在某商业银行新开一账户并帮助杨A转移45万元毒资后,立即将该账户销户;陈某夫妇多次用其子的账户帮助转移毒资;杨B将毒资以本人名义借给他人,避免在杨A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缴。陈某、杨B的行为巳构成洗钱罪,于2009年3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人民币。毒贩杨A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腐败洗钱案——巨额资产的旅行
2005年至2009年,周A在明知资金是文某(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判处死刑)非法所得的情况下,接受其姐(文某之妻)交托的价值数千万元的各币种现金及重要凭证、贵重物品进行藏匿,其中部份资金被用于 购买基金、高息出借及被投资于信托项目。
2009年8月7日,周A得知文某夫妇被查处后,与其子周B将其中部分赃款、赃物转移至周B女反刘某暂存。8月8日,周A、周B将上述赃款、赃物转移至周B表姐的男友冉某家中,进行包装后藏匿于楼顶蓄水池。
2010年3月1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文某妻弟周A、周B父子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周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万元;周B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4、黑社会犯罪洗钱案——“猪霸王老大”的庇护伞
2000年3月以来,被称为“猪霸王老大”的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产。
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多次利用其公只身份庇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同时,苏某还协助其转移、隐瞒犯罪资金,进行洗钱。2008年下半年,王某安排苏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平镇筹建某建材厂。苏某明知筹建资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借用某妻妹袁A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转移资金。王某通过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向上述存折转入130万元,向苏某的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苏某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上述款项用于某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某以妻子袁B的名义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某的投资。
2009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审判。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6年不等。
5、网络赌博洗钱案——83亿元赌资变形记
2007年2月至2008年7月,湖北顾某团伙为境外“皇冠”赌博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并向下发展了二级、三级代理进行网络赌博,发展参赌会员近6000人。2005年10月至2008年6月,湖北刘某团伙私接境外“宝马”、“波音”、“新球”、“金沙”赌博公司服务器,自己坐庄进行非法网络赌博活动。两个团伙共接受投注赌资近83亿元。顾某、刘某等人作为不同级别的代理,均按不同比例获得相应提成,并采取开设公司,投资股市,购买房产、汽车、理财产品、贵金属、保险产品以及转账取现等一系列方式清洗非法所得。
2008年12月18日和26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两个网络赌博团伙犯罪行为依法判,认定顾某、刘某等16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1年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认定王某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第四部分 “保护自己”请您远离洗钱活动
●主动配合金融构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
●不要轻信所谓资金运作传销项目
1、主动配合金融构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您的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2、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声誉受损。 案例 2008年1月,重庆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个小区的空房内存有巨额现金900多万元。调查确认房主为一下岗职工傅某,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也不知道房内的现金是谁的。经过回忆,傅某才想起来,数月前曾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姝姝。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的姝姝正是重庆某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为了隐瞒其丈夫受贿所得,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该房产正是傅某妹妹所购,900多万元巨额现金也是其放入的。
3、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载体,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案例1
2006年7月,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上海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台湾诈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案例2
2009年4月,山东省诸诚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徐某在明知杨某携带非法截留的本公司货款逃匿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西安某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了银行卡借给杨某,杨某将非法侵占公款48万元存入该账户。此后,徐某又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山西某期货经纪公司西安营业部开立期货账户,借给杨某使用,以便杨某用侵占的公款投资期货。之后徐某从上述银行卡中支取现金2.6万元归个人使用。
案发后,徐某认为仅仅是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期货账户借给杨某使用,并收取了好处费而已,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条款,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4、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蔬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案例
2007年5月,浙江绍兴个体工商户卢某通过关系找到王某,约定由王某为其提取现金2300万元,事成后向王某支付2‰的手续费。王某通过杭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冯某的银行账户为卢某提取了现金,但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及返还卢某部分资金后,截留了其中的523万元。此后,王某频繁转移、挥霍赃款,并携款潜逃。在王某携款失踪之后,卢某找到王某的朋友李某,请求李某找到王某并追回被骗款,并答应向李某支付50万元作为报酬。但是,李某却与王某合谋,在明知王某手中巨款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本人及他人账户协助王某从杭州某银行提现299万元,并将其中的200万元转存至王某女友的银行卡上。同时李某又虚构了其在向王某追讨资金时被打伤的事实,向卢某骗得人民币3万元。2008年5月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有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万元。
5、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交易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不仅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降低您交易的效率,还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
案例
2007年6月,上海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银行回单时发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单特别多,款项用途为差旅费,每笔款项均为4.99万元,具有明显地逃避监管部门的意图,于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经过人民银行和警方的调查,该公司利用我国对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2张,骗取出口退税约2900万元。为了逃避银行的大额交易监测,该公司将骗税所得拆成了每笔4.99万元,并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转移。聪明反被聪明误,不法分子拆分交易的手法露出了马脚,最终被抓获归案。
6、不要轻信所谓资金运作传销项目
案例
2006年至2008年,某非法传销组织以开展“金融项目”、“资本运作”、“连锁销售”为诱饵,吸引群众参与。参与人员每人交纳6.98万元申购款取得发展人员的资格后发展下线,除获取1.9万元返还款外,还根据级别不同,从下线人员所交纳的申购款中获取不同的“提成”,“提成”最高可达1040万元。两年内,该非法传销组织吸收了1800多人在北海市参与非法传销,其中传销骨干人员150多人,涉案金额达1.4亿元。
与以往传销不同,此项传销不涉及任何实物,但其性质不变,也是通过非法经营诈骗钱财。2009年,95名涉案人员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8个月至4年的有期徒刑,或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7、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务。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其客户和自身负责。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为犯罪分子和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
一个为您频繁“通融”、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让犯罪的黑手伸进了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它们打理您的血汗钱吗?一个为毒贩清洗毒资、为贪官转移资产、为恐怖分子提供融资的非法金融机构,能为您提供诚信服务吗?因此,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案例
2008年3月,某市市民王先生收到一条手机短信:“鹏程钱庄为资金短缺的个人或企业提供贷款,无须担保、方便快捷、保密性强,月利息2%,详情请致电 ……,吴经理。”以前王先生也收到过类似短信,都不相信,把短信删掉了。但这次正好王先生的公司资金紧张,而且利息也不高,于是他就按短信提供的手机号码咨询了所谓的“吴经理”,说明想贷款10万元,一个月后还款。“吴经理”说,他们的规矩是先收利息再贷款,先让王先生将预付利息2000元直接汇入该钱庄账户,半个小时之内就会给王先生现金支票,并索要了王先生的身份证号码。王先生没有发现这是一个骗局,向对方提供的账号里汇入2000元。此后,王先生再也无法打通这个钱庄的电话,这才发现被骗。
8、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基本凭据。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大额现金存取时,请出示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手段,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创造更安全的金融市场环境。
★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金融机构只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业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金融机构应通知客户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超过合理期限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9、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我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案例
2007年初,深圳一名市民向警方举报,在某小区内有一伙人同时租用了两套住房,每天频繁地到附近银行办理业务,行踪非常反常。警方经调查发出,这一伙人没有任何正当职业,都在附近的银行开设了大量账户,每天的资金交易量都很大。进一步侦查发现,这是一个组织严密、网点众多的大型地下钱庄,幕后老板是香港人杜某。2007年6月26日,警方一举捣毁了这个地下钱庄,当场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地下钱庄老板杜某、核心人物莫某等,并扣押和冻结了大量非法资金。 |
时间:2012-06-10 05:52:4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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