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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颁布部门】司法部

【法规文号】司发〔2002〕13号
【颁布日期】2002-09-12
【实施日期】2002-0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副省级市司法局: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适应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大中城市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工作中有多方面职责,通过法律服务工作向社区延伸,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律参谋助手功能、维护社区稳定功能,有利于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发展繁荣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社会主义文化,有利于提升基层群众生活质量。
  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客观要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对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大力发展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可以使广大居民法律知识不断丰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不断增强,从而促进社区的依法治理,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为社区稳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也是改进司法行政工作,整合各项职能、便民利民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司法行政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新的形势下需要不断调整规范工作职责,进一步整合各项职能,合理分布使用工作资源,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与城市居民不断增加的法律服务需求相比,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还相对滞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大局出发,更加重视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切实提高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社区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法律服务工作多层次的需求,立足实际,深化改革,整合资源,拓宽渠道,健全机制,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营造良好的社区法治环境,为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服务。
  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2)坚持服务的公益性、便民性,把服务的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3)坚持资源整合、协调并举、运作有序,把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共同促进社区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4)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不搞“一刀切”、“齐步走”。
  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1)利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在各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的市区构建起社区法律服务体系。(2)理顺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的关系,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使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合理配置和功能互补,使法律服务秩序更加规范。(3)适应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要求,培养和整合一支由多方面法律人才构成的思想道德好、业务素质强、扎根社区、甘于奉献的法律服务队伍。(4)加强对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与司法行政机关两个积极性,合理配置资源,搞好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硬件建设。(5)将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这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三、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要积极向社区延伸
  律师、公证人员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要求他们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积极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大中城市市区的每个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都要定向负责一个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律师在服务社区的工作中,着重接受社区居民委托进行诉讼代理,接受社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与街道司法所(科)建立联系,了解社区内的法律服务需求,探索在社区开展法律服务的多种途径和方式,可以通过在街道法律服务所投放服务联系卡、宣传页、设置服务联系指示牌,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开设专门电话等形式,也可通过派出律师、公证员定时到街道法律服务所轮流值班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建立相对固定的社区法律服务联系。对行动不方便和有紧急事项的社区居民上门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律师、公证员个人利用工余时间义务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四、街道法律服务所要进一步强化面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
  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开展业务,以本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应以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调解民事纠纷、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可以协助公证处做好办证联络工作,停止办理见证业务,并根据各地情况逐步从诉讼代理服务领域调整出来。要充分发挥法律参谋助手的作用,协助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组织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大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为社区的稳定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不依托街道设立的各种“直管所”和“社会所”进行规范调整,具备条件的可转为律师事务所,或经调整后面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要严格街道法律服务所名称的核准与管理,禁止使用“法律事务所”名称。
  五、加强大中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大中城市各级特别是区一级法律援助中心可采取在街道司法所(科)或法律服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站)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为社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要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方法,提高法律援助效率和服务质量。要与“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密切配合,整合法律援助各种工作资源。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社区法律援助站的指导和监督,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工作规范、有序。
  六、大力发展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
  街道司法所(科)和法律服务所要配合社区组织进行广泛发动,将居住在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的在职或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学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士吸收到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中来。根据他们的专业特长和时间特点,利用节假日和其他工作以外时间,采用轮流值班、设点咨询、电话(网上)解答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法,为本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逐步实现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
  七、切实加强对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安排,扎实推进。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树立“一盘棋”思想,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与格局。大中城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理顺各支法律服务队伍在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定位、分工和合作的关系。街道司法所(科)要加强具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要加强社区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时间:2012-06-01 14:49:3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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