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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学生在校受伤责任谁负?

[案情回放]

  李小朋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10年5月10日上午第二节课后,李小朋上厕所,当他走到教学楼拐角时,被刚从厕所方向跑过来的张小刚碰撞,导致李小朋嘴唇受伤,两颗牙脱落,学校将李小朋送往医院,并通知了他的父母。经医生诊断,李小朋被撞掉的两颗是恒牙,不能再自然生长,需待到李小朋18岁左右牙床成形后才能重新种牙。李小朋出院后,其父母多次找到学校和张小刚的父母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李小朋的父亲代理李小朋,将学校、张小刚、张小刚的父母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李小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多元。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了该案,并依法做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某小学属于正常的教学活动,原告李小朋与被告张小刚在课间活动期间发生碰撞造成李小朋受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合理分担损失。原告李小朋应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011元,判决被告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分担20%即7202.2元;原告李小朋、被告张小刚作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各分担40%即14404.4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李小朋受伤是张小刚在课间活动期间与李小朋发生碰撞造成的,而人民法院判决由学校和双方的家长来分担李小朋的损失,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对责任主体作出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李小朋和张小刚的父母分别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律师提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长、学校和社会都要担负起教育、管理的职责,避免发生意外,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向春
 
 
 
时间:2012-05-17 12:34: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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