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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
【法规标题】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全文】
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总工会: 一、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险字〔1992〕6号)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二、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 |
时间:2008-04-30 16:07: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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