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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财产就可以随意处分吗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向春 [案情回放] 原告张建林与被告张建平是堂兄弟关系,即爷爷是同一人。爷爷生前有二个儿子,大儿子张山,系张建林的父亲;小儿子张石,系张建平的父亲。爷爷生前留下遗产7间房屋,系一独院。东四间由大儿子张山居住使用,西三间由小儿子张石居住使用,一直没有正式分过家。1985年土地行政部门在对宅基地进行登记时,按居住状况将东四间登记在张山名下,将西三间登记在张石名下。1989年张山去世,1993年张石去世。东四间由张山的儿子张建林继承,西三间由张石的儿子张建平继承。张建平由于一直在外工作,东四间就闲置下来,张建林就以每年1000元的租金承租下来经营一些日用品,但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协议。2008年张建平将东四间房屋卖给同村村民李某。张建林得知后,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经多次协商终不能达到一致意见,最终张建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建平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对张建平出卖的四间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一审过程中,原告张建林没有提供书面的租赁合同,出具的三份书面证人证言均没有出庭作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后,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张建林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通常情况下,公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对公民自己财产的处分有所限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律师提醒大家,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时,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和对方违约或者侵权的证据,以免在形成法律纠纷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时间:2012-02-08 11:53:3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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