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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阻拦开发商施工,是维权还是侵权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向春

[案情回放]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依法取得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115平方米。原告准备于2007年3月开工,年底即可竣工。谁知在原告进入施工场地开始动工时,却遭到被征用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李某(本案被告)的阻拦,理由为其原使用土地上的几间菜棚没有得到足够的征地补偿,故拒不腾出。这严重地影响了原告对房地产的正常开发,造成工人停工、机械闲置、所投资金无法回笼等重大经济损失。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无条件地从原告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搬出并拆除的一切违章建筑物,并赔偿原告投资资金的利息及建筑工人停工费、机械闲置费等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本案以调解而终止。

[法院调解]

  一、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将该土地上的附着物清理完毕。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律师观点]
  1、被告如果对政府征地过程中的征地补偿不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决。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2、原告只要依法取得出让土地,就对该土地就拥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任何人阻拦原告正常施工,即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3、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从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被告就丧失了对征用土地的使用权,若阻拦原告对该土地的使用,要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时间:2012-02-08 11:38:4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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