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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抢劫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 年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向春 [案情回放] 李少华,男,现年15岁,小学文化。两岁时,父母因家庭私事将李少华送养给其姑母。因姑母和姑父夫妻关系不睦,整日生气吵架,给本已有失落感的李少华的心灵蒙上了一层阴影,加之李少华的姑母家位于城郊结合部,久而久之他结交了一些品行不良的朋友,渐渐地李少华就成了一个不爱学习、沉溺网络游戏的孩子。2006年6月,李少华在网吧里结识了一位20岁左右的网友,这位网友拉笼李少华去抢劫,起初李少华不去,后经不住网友的一再劝说,李少华最终决定跟这位网友一起抢劫。2006年7月10日晚10时许,李少华与网友打了一辆出租车,当车行至偏僻处时,李少华的网友让司机停车,并拔掉了车钥匙。李少华见状就和网友一起将司机拖下车,同时用棍子敲了司机两棍,抢了30元钱和一部手机,后将司机捆绑在一棵树上。因网友会开车,李少华就跟网友说:“开车转上一圈,再将车送回来。”网友就开车往市里走。这时司机已挣脱开绳索并报了案。110警车很快就从后边追了上来,李少华和网友见势不妙弃车逃跑。第二天,李少华在市里逗留时被司机碰着,之后被派出所民警抓获。那位网友至今仍在逃。2007年1月,李少华被公诉机关指控抢劫30元钱,一部价值820元的手机,一辆价值70900元的出租车,数额特别巨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李少华的刑事责任。2007年3月,一审法院对李少华抢劫一案作出了判决,李少华的父母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李少华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李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律师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本案中李少华称其和网友开出租车只是玩玩,并没有占有出租车的主观故意,但是人民法院仍然认定其具有抢劫出租车的故意,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对李少华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进行了刑事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司法保护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结合本案,被告人李少华系未成年人,是初次犯罪,个人成长经历波折,虽然抢劫了出租车,但并没有对出租车造成损害,犯罪后果不太严重,因此,我们认为对其判处8年有期徒刑,罚金8000元,量刑有些过重。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为此,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对未成年人给予了切实可行的保护。在此,本专栏律师呼吁社会各界,特别是孩子的家长,应当从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出发,切实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责,确保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
时间:2012-02-08 11:30:0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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