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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股金”可以退还吗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向春

[案情简介]

  2009年底,王飞因业务关系认识了张玉芬。张玉芬称其开设有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目前缺乏有资质的专业管理人员,而王飞恰好具有该从业资质,张玉芬便主动邀请王飞入股,即由该公司另二位股东各转让给王飞4万元股权,并由王飞担任总经理来经营管理公司,王飞欣然同意。2010年2月,王飞将8万元“股金”交到该公司,公司为其出具了“收到王飞股金8万元”收据一支,当日王飞便正式上任。之后,王飞多次催促张玉芬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张玉芬一直借故推拖,后来王飞才得知张玉芬只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无权代表其他二位股东转让股权,于是要求退还“股金”8万元,张玉芬不同意。但是,王飞认为:张玉芬利用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的特殊身份让其将8万元钱交到公司,却迟迟不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构成欺诈;该公司收取其8万元“股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为此,王飞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被告张玉芬、医疗器械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股金”8万元及利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玉芬向原告王飞提出协商解决此事,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即张玉芬将8万元退还给王飞,王飞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律师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律师告诉大家:股东不得要求公司退还股金,但可以转让股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因此,符合法定的情形,股东也可以要求公司退还股金。
  三、律师提醒大家:本案中,原告王飞只所以能要求被告退还“股金”,是因为原告并没有与该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没有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股权登记,原告与该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没有依法成立。正因为这样,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谓的“股金”,才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准许。
时间:2012-02-08 11:26:1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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